明起無照驗光最高罰 15 萬元,新制上路民眾如何自保一次看
《驗光人員法》10 年過渡期(落日條款)於今(6)日正式屆滿。衛福部醫事司明確表示,自明日起,驗光僅限取得國家證照並完成執業登記的驗光師或驗光生,在合法設立的驗光所或眼科醫療機構內執行,未具資格者不得從事相關業務,違規最高可處 15 萬元罰鍰。
10 年過渡期告終,無資格者不得再驗光
《驗光人員法》於 105 年施行,明定驗光為具備專業性、排他性的醫事行為,禁止未具資格者執行。然而,考量法制上路前已有大量從業人員,故於第 56 條規定,既有業者須於新法施行後 5 年內考取驗光師或驗光生執照,否則 10 年期滿翌日起,將廢止其公司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未取得驗光人員資格而擅自執行驗光,或未經核准設立驗光所即提供相關服務,均屬違法行為,將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驗光屬醫事專業,場所、人員需完成執業登記
驗光與配鏡在性質上有所不同,配鏡屬於商品銷售與輔具製作流程,而驗光則是透過系統化檢測,評估視力狀況、屈光狀態、雙眼視覺功能,並進行眼前部初步篩檢的專業行為,結果將直接影響矯正處方與視覺安全。
依現行規定,一般眼鏡行屬工商登記性質,僅能進行眼鏡配製與販售,若欲提供驗光服務,須依法向地方衛生局申請設立驗光所,取得開業執照並於場所明顯處張貼,實際執行驗光者亦須完成執業登記。民眾除可主動詢問店家。過渡期結束後,未經核准者,公司或商業登記項目中不得再標示驗光相關業務內容。
劉玉菁指出,近期將行文地方衛生局與相關單位,加強制度宣導與查核,並透過不定期稽查,確認場所與人員是否合法。
民眾如何辨識合法驗光服務?
驗光師與驗光生差異在於兩者考照標準不同,一般近視、遠視、老花等服務內容相去無幾,但若涉及特殊視力狀況或需輔具評估,則須由驗光師負責。截至今日,驗光人員領證人數為 1 萬 5,569 人(驗光師 6,221 人,驗光生 9,348 人),執業登記人數為 8,967 人(驗光師 4,553 人,驗光生 4,414 人),新北市驗光師工會理事長黃群宸表示,近年工會鼓勵會員考試取得執照,但據他了解,部分人可能已退休或僅販售眼鏡。
為保障自身權益,中華民國驗光師工會全國聯合會與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提醒,民眾進行驗光或配鏡前,可先查看場所是否懸掛由衛生局核發的「驗光所開業執照」,或是否屬合法眼科醫療機構;其次,確認實際執行驗光的人員是否為驗光師或驗光生,並完成執業登記,目前已鼓勵驗光人員主動佩戴,民眾也可主動詢問店家確認。民眾也可主動詢問店家,或至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輸入「驗光所」進行確認。
文/周佩怡、圖/巫俊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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