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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類食物製品都要標示過敏原!食藥署揭1違規最高罰4百萬元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5月29日03:57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9日03:39 • 胡順惠
食藥署今日召開過敏原標示記者會。胡順惠攝

你曾注意食品是否有確實標示過敏原嗎?據衛福部食藥署規定,含有甲殼類等11類產品都須在外包裝清楚標示,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罰3百萬、標示不實則可罰4百萬。

據衛福部食藥署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產品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均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

標示範例為「本產品含有OO」、「本產品含有OO,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的顯著醒語資訊,若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可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可罰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從110年到112年,每年各抽樣100件市售包裝產品,3年共抽驗3百件產品,累計共34件不合格、不合格率為11.3%,前三名違規標示產品依序是海鮮製品10件、大豆9件、花生3件,不符合規定之產品皆由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相關產品資訊已陸續公開於食藥署官網不合格產品專區。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提醒,標示字體必須大於2毫米(0.2公分);至於未來是否要求餐廳業者在菜單上揭露過敏原?林金富說,食藥署採鼓勵方式,建議業者主動揭露過敏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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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話題:食用油爆致癌物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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