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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陷阱「解約需房東同意」 專家:用公版租約才安心

TVBS

更新於 2025年07月17日14:34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7日09:50 • 綜合報導
有一家三口租桃園透天厝想提前解約遭拒絕。(圖/當事民眾蘇小姐提供)

桃園一家三口租住三層透天厝,因漏水問題想提前解約卻遭房東拒絕,雙方鬧上法院,最終由法院強制執行點交完成。然而,根據原始租約條款,租客提前終止合約必須獲得房東同意,且需支付賠償金。房東不同意解約,向法院申請租金支付命令及違約金,總計求償78萬元。房仲專家建議租客簽約時應選用內政部公版合約,避免落入「特製版」租約的陷阱條款,而律師則建議遇到房東「不讀不回」時,應寄出存證信函保障自身權益。

這起租屋糾紛源於桃園中壢一棟三層樓透天厝,租客一家簽下五年租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希望提前終止合約。然而,當初簽訂的租約中明確規定,租賃期限未到而租客想解約,必須要獲得屋主同意,還需支付租金兩倍外加沒收押金,總計10.3萬元。

由於雙方協商不成,房東認為雙方並未正式解約,因此向法院申請租金支付命令及違約金,總計求償高達78萬元。租客蘇小姐表示,這場糾紛讓她產生了「信件恐懼症」,每次收到掛號信就感到不適。更令她擔憂的是,即使完成點交,房東仍表示會繼續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提前終止租約的一方應至少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房仲陳泰源指出,許多租客因涉世未深,不了解特殊條款的後果,他強烈建議使用內政部的標準版本,而非房東「特製版」的租約。

律師提到市面上的公版租賃合約中,房客想解約通常不需要房東同意。若遭遇房東「不讀不回」或拒絕溝通的情況,建議租客應寄出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以保障自身權益。儘管這對房東房客已經完成解約,但專家提醒,先前欠下的租約費用可能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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