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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貪便宜 打低價微整形針劑險毀容

健康醫療網

發布於 2018年04月06日06:49 • 來源:醫美時尚​No.131
愛美貪便宜 打低價微整形針劑險毀容

文/江皇樺

現今醫美技術發達,越來越多人會嘗試醫美療程讓自己變漂亮,因為效果不僅好又比一般保養還持久,但微整針劑有許多種,價格差距也很大,若不慎選,可能會造成毀容!台北一位小姐,透過朋友找到便宜的微整針劑,結果到診所施打後,卻出現臉部紅腫,後來與代理商反映,拿去化驗才發現打的是假貨,原本只是想變漂亮,但卻差點讓自己毀容,真是得不償失。

消費者要如何知道所施打的微整針劑是經由衛服部合法許可?有什麼方式可以辨別微整針劑的真假?

消費者進行醫美療程時,所可能使用的包含微整針劑及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40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所以不論是微整針劑或醫療器材,其製造或輸入都必須先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並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才可在台合法使用。而如何判斷是否屬合法的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除了診療時要求診所或醫師提出告知外,也可以使用衛福部網站www.fda.gov.tw/mlms/H0001.aspx 查詢該字號是否為真。

診所使用假貨或平行輸入(自行從國外帶回,非經由台灣合法許可代理商),是否違法?需負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診所使用之微整針劑非真或者屬平行輸入而未向衛福部合法申請取得許可證,則匯依情況認定為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最重可以處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因而造成使用之病患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更是有可能併科到二億元。另外民眾若因而受有傷害,更得另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診所或醫師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診所因使用假貨造成消費者出現問題,消費者應如何跟診所及醫師索賠求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承上,消費者到診所使用不合法的微整針劑對身體發生傷害,在使用不合法的針劑上,診所至少就有過失,而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藥事法規定藥品須申請許可,主要目的也是在保護用藥的消費者,所以也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消費者是可以請求診所及醫師依據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而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除了相關具體損害外,另外依據第195條第一項的規定是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消費者為保自己的權益,可以如何蒐證?

在接受療程前務必請診所或醫師出示相關醫療器材以及藥品之許可證,並進入上開衛福部的網站去查詢是否為合法製造或輸入的醫療器材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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