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報導)臺中郭姓男子飼養犬隻但未管束,林女前年騎車經過時,遭犬隻追逐發生事故受傷,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林女求償新臺幣近200萬元,臺中地院審理後判郭男應賠179萬,可上訴。
臺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林女主張,她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1時,騎機車行經臺中市某民宅,遭1隻黑色犬隻追逐,她為閃避因而撞上路邊停放的小貨車,倒地而受有右側手部、大腿、頭部、右腕關節半脫位等傷害。
林女因事故後,對犬隻感到害怕,聽聞犬隻吠叫,便會驚懼而心神不寧,經醫師診斷患有急性壓力反應併焦慮情緒,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
林女因此向法院對飼主郭男,提起民事求償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199萬餘元。
郭男主張,案發犬隻原為流浪狗由他餵食,若要說是他養的,他也不打算爭執。他願意賠償,但他靠打零工過生活,沒有辦法賠那麼多錢,頂多能拿5、6萬元出來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郭男未將犬隻以繫鍊繩牽引,或設置狗籠、柵欄隔離及戴上口罩等方式等適當防護,任由犬隻四處奔行,並未舉證他有讓犬隻盡適當管束,或舉證避免犬隻影響他人,林女提出求償責任為有理由。
法院審酌雙方收入與財產、林女受損害等情況,日前判郭男應賠償17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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