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增進勞資和諧
記者孫建屏/高雄報導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正弘今(24)日主持團體協約簽約儀式,由台船公司副總經理周志明代表資方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益得、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林余瑲,3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江健興、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胡文中亦在場共同見證儀式簽約。
台船公司表示,此次簽訂團體協約是公司民營化後第4次簽約,目的主要是第3次團體協約自108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爰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
台船公司指出,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
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1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並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2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簽訂第3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