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終,自己決定!簽過放棄急救,還要再簽「預立醫療決定」嗎?6張圖看懂《病主法》
林芷揚
圖片 達志 提供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上路超過一年半,不少民眾仍是一知半解,常見的疑問包含:病主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已經簽署過「放棄急救」,是否還要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等。為推廣善終觀念,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提供相關資訊幫助民眾了解,執行長楊玉欣則帶領團隊前往病家探訪,聆聽病人意見。
社團法人台灣生命教育學會附設病人自主研究中心執行長楊玉欣日前帶領病主中心團隊,拜訪罹患小腦萎縮症、目前已較難言語的秀秀。秀秀母親分享,在病主法保障之下,由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為自己生命最後一哩路作主,對家屬而言可以減少很多心中的掙扎與拉扯。
而且,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仍有修改機會,秀秀近期就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意願修改了決定,使母親更加體會即使病人未來失去意識,也可執行其本人意願的可貴。「希望大家能更了解自己的權利,不要害怕。」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說明,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提供6張圖表給民眾參考,鼓勵大眾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自己作主。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我有哪些好處?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如何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什麼情況下會執行?
簽過放棄急救,還要再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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