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空氣槍參觀總統府被安檢抓包 粗心男獲不罰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豪(化名)今年年初參加總統府參觀活動,卻在接受安檢時,被發現包包內有一把空氣槍,因而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不過,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阿豪沒有把空氣槍拿出來展示,也沒有造成驚擾、危害公眾安全秩序的情形,日前裁定不罰。
判決書中記載,警方移送意旨指出,阿豪今年1月底參加總統府參觀活動,在安檢門接受安檢時,被安檢人員發現隨身包包內有一把外型與真槍相仿的空氣槍(無彈匣、子彈),於是予以扣押。警方認為阿豪違反社維法第65條第3款,因此將他依送法辦。
不過,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表示,社維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但還要考量到攜帶時間、地點、言行舉止等因素,若認定有足以驚擾、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情形,才能以此規定處罰。
法官指出,阿豪當時只是將空氣槍將放在隨身包包內,並無拿出來展示,難以認定有造成驚擾、危害公眾安全秩序的情形,顯然與「有危害安全之虞」的構成要件不符,自然無法依上述規定裁處,最終裁定不罰,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