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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車禍求償案回家屬「白死」挨轟 北院表遺憾:應以同理心溝通

CTWANT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劉松霖
台北市忠孝東路、新生南路口2025年6月發生吊車輾斃18歲女學生命案。(圖/報系資料照)

2025年6月台北市發生吊車撞死女學生車禍,死者母親近日控訴民事求償案的法官開庭時聽到她問「女兒白死了嗎?」竟回她「對啊」,並在判決中提及「已領取700萬強制險」大於索賠金額,因此駁回請求,但實際上強制險僅200萬元,哪來700萬?委任律師更質疑判決書寫錯,台北地院回應,對於承審法官表達方式使被害人家屬感到二度傷害,深表遺憾,將提醒法官以同理心溝通,至於強制險金額爭議,北院表示這牽涉卷證資料的取捨,既然全案已上訴,因此由二審法院來判斷。

北院7日傍晚聲明,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本院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本院說明如下:

一、本院對被害人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

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年輕生命逝去,家屬長期承受難以平復之悲痛,本院深表遺憾與不捨。有關媒體報導指出庭訊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一節,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原告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本院對此深感遺憾。

本院將以本件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進行,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

二、本件判決係依法審查損害賠償要件,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

本件肇事駕駛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係對吊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公司仍應負僱用人責任。至於各項賠償金額,判決係就喪葬費、扶養費、機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依卷內證據及相關法律要件分別判斷。

其中,扶養費部分,民法規定須審酌扶養權利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等法定要件。判決未准許扶養費請求,係因認定相關要件的證明不足,並非以金額評價被害人生命,更非否定家屬喪女之痛。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之疑慮,本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

三、關於領取保險金額認定的疑義,將由審級救濟程序依法審酌

媒體報導指出,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之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原告對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依審判程序審酌判斷,本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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