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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500元聲請支付命令的成本、時程與限制

moneybar

更新於 10月11日09:59 • 發布於 10月11日09:59 • 謝銘元(艾克斯)

朋友借了30萬元,說好半年還,轉帳紀錄和訊息都還在,對方卻一拖再拖。走到法院這一步,多數人第一個念頭是「告他」,但如果債務本身沒有爭議、只是對方不還,民事訴訟法另外有一條便宜得多的路:聲請支付命令。

費用差距:500元對上數千到上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聲請發支付命令的裁判費是500元,不論請求金額多少都一樣。

起訴就不同了。司法院公布的民事裁判費表(含臺灣高等法院自114年1月1日起提高徵收的額數),財產權訴訟第一審在10萬元以下收1,500元,超過10萬元到100萬元的部分,每萬元收130元。用30萬元借款來算:

  • 起訴第一審:1,500元+20萬元部分2,600元=4,100元
  • 聲請支付命令:500元

金額越大,差距越明顯。請求100萬元時,第一審裁判費是13,200元,支付命令仍然是500元。

程序怎麼走:書面審理,不開庭

支付命令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等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聲請狀要寫明雙方當事人、請求的金額、請求的原因事實,並提出借據、轉帳紀錄這類資料釋明。法院不訊問債務人,直接書面裁定。

法院核發後,送達到債務人手上,接下來看對方怎麼回應:

  • 債務人可以在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且不必附理由。
  • 20日內沒有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以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司法院收費表列的執行費是每百元0.8元,30萬元約2,400元。
  • 超過20日才異議,法院會裁定駁回。

三個限制,決定這條路能不能走

第一,只適用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要求對方搬走、交還某個特定物品,不能用支付命令。

第二,找不到人就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必須在國外送達或要用公示送達時,不得行之;聲請人自己還有對待給付沒履行時也一樣。發出後三個月內送達不到債務人,命令就失去效力。

第三,對方一異議,就回到訴訟。債務人在期限內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原先的500元併入訴訟費用。這時的費用與時間,會回到起訴的標準重新計算;如果最後勝訴,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所以,支付命令最划算的情況是:對方承認欠錢、只是拖著不還,住所明確、收得到法院文件。如果早就知道對方會爭執借款是否存在、金額多少,直接起訴或先聲請調解,可能比繞一圈更省時間。

時效也一起顧到

借款請求權的時效原則上是15年。民法第129條把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列為和起訴有同一效力的時效中斷事由。不過第132條也提醒,聲請撤回、被駁回,或支付命令失去效力時,時效視為不中斷。換句話說,聲請後要追蹤送達結果,送達不到就要另外處理。

最後要知道,支付命令確定後雖然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如果主張債權不存在,仍可提起確認之訴,並在提供擔保後聲請停止執行。準備資料時,借款的證據保留得越完整,後面越不容易被翻案。

聲請狀要寫哪些內容、送哪個法院,可以先看支付命令怎麼聲請的完整程序整理;想了解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會怎麼處理,可以對照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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