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不分輕重刑度全5年起跳 大法官認違憲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第二級毒品,不僅持有種子有罪,遑論運輸、販賣。包括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新竹地院、高院和男子黃獻璋都認為條文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雖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罪責不相當,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在今釋憲後,相關機關1年內應修正;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790號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大法官認為,最低刑度若仍達2年6月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者,可以判1年3月徒刑。
不過對於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部分,大法官認為沒有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意旨,不違憲。
本號解釋的3件法官聲請案和男子黃獻璋都是在住處房間或陽台栽種大麻,有的人是在英國網路購物平台「種子城」買40顆大麻來種,有的人則是種11顆只成功1株。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表示,過去實務上也有人種大麻是為了「觀賞用」,若用5年來判過重。
不過,有高檢署檢察官認為,就算只有種成1株大麻,但大麻可能因此「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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