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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小時前
勞動部民國108年訂定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作為勞資雙在召開勞資會議時的實務運作參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7日指出,勞資會議舉行應該與時俱進,因此已經修正注意事項盼讓勞資會議舉行更順暢。中央社記者吳欣紜攝 115年7月7日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7日電)事業單位依法應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今天修正注意事項,明定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若人數未過半就應改期舉行。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且若事業單位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必須在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勞動部在民國108年訂定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作為勞資雙方在召開勞資會議時的實務運作參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天指出,勞資會議舉行應該與時俱進,因此已經修正注意事項盼讓勞資會議舉行更順暢。

王厚偉說明,為了健全勞資會議的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辦法明定勞資會議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且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時,主管機關可以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若是線上舉辦視訊會議,出席人員也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姓名等,以利會議人員辨識。

王厚偉也說,這次辦法明定,如果事業場所的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就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得與事業單位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目的是為了讓雇主能更了解每一個事業場所的勞工心聲。

至於召開會議的時間及頻率,王厚偉說,召開勞資會議應具備「規律性」與「時間可預期性」,事業單位可以自行訂定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為固定召開週期,週期只要確立,雇主就必須在這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會議。

而在勞資雙方代表部分,王厚偉說,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且在開會前主席也必須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過半數,才能宣布開會,如果未達出席門檻就應另訂開會日期,以確保決議有效性等。

王厚偉提醒,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依法舉辦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讓勞資雙方可以藉由定期對話溝通等,勞動部已將勞資會議召開情形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提醒事業單位都應依照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來舉辦勞資會議。(編輯:李亨山)1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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