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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31日01:55 • 發布於 2022年05月31日01:36
立法院31日院會。(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搭配強制律師代理、保障人民應訴便利、完善紛爭解決機制,並增訂防杜濫訴等制度。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25日於立院司法委員會初審本案時指出,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為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獨任事件,未來將集中於地方行政法院,人民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同時為避免造成民眾訴訟上的不便及增加訴訟成本,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行之。相關認定標準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等,由司法院定之。

此外,為保障原住民族近用司法之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力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尤為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漸進逐步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等決議,三讀條文新增,包含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等,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讀條文新增,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份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為防杜個案濫訴,三讀條文新增,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濫訴的處罰,三讀條文也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濫行上訴、聲請或聲明事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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