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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薪水全給」0資產!妻卻買3房喊離婚 律師教1招自保

TVBS

更新於 03月10日08:03 • 發布於 03月10日02:19 • 邱子嘉
該男子名下零資產,而妻子卻有三棟房並向他提離婚。(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55歲男子與妻子結婚30年,每個月把辛苦掙來的薪水,原封不動交給妻子管理,不料對方後來向他提離婚,男子才發現自己名下資產為零,而妻子名下卻有三棟房子。不過,律師蘇家宏表示,管理不等於贈與,既然房子是婚後累積的資產,即便登記在妻子名下,男子有權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向法院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

管理不等於贈與 剩餘財產分配是基本權益

蘇家宏在臉書分享,一名男子,為了當一個負責的好男人,每個月把辛苦賺來的薪水原封不動交給妻子管理,自己只留一點搭公車的零用錢,吃最簡單的便當。沒想到妻子卻說要跟他離婚,且後來男子才發現自己名下資產是零,而太太名下卻有三棟房子。

對此,蘇家宏表示,把錢交給另一半管理,在法律上並不代表是送給對方。就這起案例來看,雖然錢進了妻子的帳戶,房子也登記在她名下,但這些資產通常會被視為夫妻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

既然房子是婚後累積的資產,即便登記在妻子名下,男子依然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假設這三棟房子經過鑑價後總值3000萬,而男子名下為零,男子有機會向法院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這份權利是法律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的保障。

剩餘財產 要錢不要房

蘇家宏進一步說明,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為單位,堅持要「分其中一棟房子」或「分房產的一半持分」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如果真的想要房子,技術上可先請求分配「現金」,等到判決確定或進入調解程序時,再協商由對方將房子過戶來抵償這筆現金,程序走對了,權益才可能拿得回來。

婚前、婚後買房差很大

蘇家宏提醒,如果是婚前買房,原則上就是「各自所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除非有特別的協議,否則婚後很難主張要分這棟房子。如果是婚後買房,即便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通常會被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爭取房子價值的一半。所以,若希望資產能共享,婚後投資置產是比較有保障的選擇 。

訂婚前協議保障自身權利

蘇家宏強調,如果結婚前有簽「婚前協議」或後來簽了「婚內協議」,這場悲劇是可以避免的,很多人不敢開口談錢,怕傷感情,但婚前協議其實是在服務婚姻、愛情與幸福。婚前協議的價值在於溝通,溝通好之後再寫下來,才成為了那份協議。

他建議,在愛情的甜蜜期、關係好的時候,就把生活費誰出、房子登記誰名下、甚至是孩子姓氏等問題溝通清楚,訂下協議,讓法律來保障雙方權益,而不是等到最後,只能自己屈就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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