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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課員為私怨濫查個資 桃院判決出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21日23:13 • 發布於 02月21日19:44

桃市戶政事務所李姓課員,與社區李、黃姓住戶因故紛爭,李趁上班之際,查2人資料,他日狹路又相逢再起口角,李逞口舌之快將對方恢單私事曝光挨告,桃園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4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

判決另說明,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最高刑期為7年6個月,已超過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才能易科罰金的門檻,因此 不能以罰金來替代刑期。

犯罪事實指出,李姓課員2022年9月11日傍晚返家時,發現車輛遭同社區黃姓住戶弄壞,與黃、李2人發生糾紛,李打電話報警,派出所龔姓到場處理轎車遭毀損案件。

李翌日上班時,利用上午11時至下午1時的空檔時間,接續以個人帳號登入「鄉鎮市區戶役資訊系統」,在查詢條件欄輸入李、黃2人身分證字號,非法查閱其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及個人遷徙記事等私密個資。

檢方偵查時,李一度辯稱是受派出所員警指示才查詢對方身分,試圖推諉卸責,龔姓員警到庭證實,當時只是去處理現場毀損案,並未要求李幫查個資;檢根據稽核紀錄,明確記錄李於同年9月12日中午11時起短時間內密集查詢被害人戶籍及出生登記資料多達10筆,認為李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犯後態度不佳,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李雅麗坦承犯行,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身為公務員,竟因私人糾紛查詢他人個資,這樣會損害被害人的隱私權,也會影響人民對戶政機關的信任,認定行為不當。

看在被告已與2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完成賠償,而被害人也願意再給一次機會,對於給予被告緩刑沒有意見;法官同時也考量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量刑時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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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某戶所李姓課員因故與同社區住戶發生糾紛,翌日上班期間私自查詢2名被害者的所有紀事,後遭檢舉送辦,桃園地院簡判,將李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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