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拖吊車半途「掉車」損壞 違規車主獲國賠7萬7600元
苗栗縣警察局去年六月中旬執行違規停放汽車拖吊,不料在拖往保管場路程中,被拖吊的汽車脫落,造成車輛毀損。違規車主獲保險理賠修車,另外再提出國家賠償訴求,求償代步租車費、車輛貶值及精神慰撫金等共11萬2500元。全案苗栗地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苗栗縣警察局應賠償7萬7600元。
苗栗縣警察局於去年6月18日上午8點,在竹南鎮自由街與建志街口執行違規停放的汽車拖吊,不過在拖往保管場的途中,拖吊車輛發生脫落,造成被拖吊的車輛後保桿變形損壞、右門檻護板與門檻受損。
車主雖獲警察局之保險理賠,但主張車輛送修期間,租車代步,支出2萬8800元租車費;車輛因損傷交易價值貶值4萬5000元及鑑定費用8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及移置費600元及保管費100元之損害,總計損失11萬2500元,依國家賠償法提起訴訟。
法官審理後認為違規車輛之損傷與苗栗縣警察局,在執行拖吊勤務之過失有因果關係,警察局應負賠償責任。租車費部分,法院審酌汽車為現代人生活常見之交通代步工具,車主於車輛進廠修復期間,受有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失,有租車使用的必要,經法官計算,車主得請求10日又2小時之租車費,應為2萬4600元。
另外,車輛交易價值貶值及鑑定費用部分,車主提有苗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為憑,該車輛因受損後交易價值減損4萬5000元,應予准許;至於鑑定費8000元,法官認為雖非警察局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害,但此為證明損害之發生及範圍所支出之費用,自應納為車主所致損害,應予准許。
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此事件屬於財產權受有損害,非屬法律規定之人格或身分法益受有損害之情形,車主此部分主張,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移置費及保管費部分,法官則認為是因車主違規停車而生,與事故之發生,不具相當因果關係,難認有據,洵不足採。法官最後判警方應賠償7萬7600元。(彭清仁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