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跑3千公尺突倒地!搶救後終身癱瘓 家屬求償2694萬國賠1原因敗訴
花東防衛指揮部一名陳姓義務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3000公尺跑步訓練時突然倒地,經搶救雖保住性命,卻因腦部嚴重缺氧導致長期臥床、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家屬因此向軍方請求國家賠償2694萬餘元。不過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近日審理後認為,家屬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國家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
最初收治醫院雖具備葉克膜設備,卻沒有專責醫療團隊,只能緊急協調轉送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進一步搶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陳男跑步訓練時突然倒地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男於民國111年10月入伍,於花東防衛指揮部步兵營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同年12月13日下午,部隊進行3000公尺徒手跑步課程,陳男在開跑不到15分鐘、途經營區大門附近時突然昏厥倒地,現場緊急送醫急救。
陳男父母主張,營區救護車當時沒有配置醫護人員,第一時間無法立即施行心肺復甦術(CPR)及使用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導致兒子送抵醫院前已失去生命徵象,後續必須裝設葉克膜維持生命。
陳男被鑑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
此外,最初收治醫院雖具備葉克膜設備,卻沒有專責醫療團隊,只能緊急協調轉送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進一步搶救。經歷約3個月治療後,陳男於112年3月轉往三軍總醫院接受高壓氧治療及復健,直到113年6月28日出院。然而他因嚴重腦部損傷導致意識障礙,四肢癱瘓,需依賴鼻胃管灌食,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行處理,經鑑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並已完成監護宣告程序。
陳男於民國111年10月入伍,於花東防衛指揮部步兵營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家屬認為軍方在訓練及緊急救護過程中有疏失,因此委請律師於113年12月4日向陸軍司令部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2694萬9877元。不過陸軍司令部於114年3月函覆表示,部隊在體能訓練前已完成相關健康狀況掌握,也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因此不同意賠償,家屬隨後於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指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權人在提出國賠請求後,若6個月內未提起訴訟,依法視同時效中斷效力不存在。本案家屬雖已提出書面請求,但直到9個月後才向法院提告,已超過法律規定期限。
家屬委任律師則主張,時效應自收到軍方正式拒絕賠償通知後才開始計算。(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家屬委任律師則主張,時效應自收到軍方正式拒絕賠償通知後才開始計算,並援引法務部函釋作為依據。不過法院認為該函釋並無拘束法院效力,且最高法院已有相關見解,只要提出賠償請求超過30天仍未開始協議,即可依法直接提起訴訟,不必等待賠償機關正式回覆。法官因此認定,陳男父母未在法定期間內完成起訴,國家賠償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最終判決駁回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全案仍得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