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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女傳裸照談生子 見面卻控性侵男二審無罪

鏡週刊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邱男遭A女指控性侵。(示意圖,pexels)

男生約會也要懂得保護自己,台中一名邱姓男子透過Threads認識一名女子(下稱A女),兩人不僅互稱「寶寶」,A女還傳送裸照,也在對話中表示願意與邱男發生性行為及結婚生子。不料,相約到KTV唱歌後,邱男遭A女指控性侵。法院比對對話紀錄、監視器與相關鑑定,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近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近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邱男無罪判決。

判決指出,兩人去年1月透過Threads認識,A女同月18日答應當邱男的女友,之後頻繁傳訊互訴愛意。邱男問「妳會想跟我發生關係嗎」,A女回答「會」;問到「寶寶會想與我有愛的結晶嗎」,A女則回「有啦」。對於邱男詢問是否願意嫁給他,A女也回答「嗯」,並曾傳送裸照。

不過,間隔一個月後兩人相約唱歌後,A女卻指控邱男在包廂內摸胸、親吻,還強拉她進廁所,不顧拒絕發生性行為。邱男承認擁抱、親吻,但否認摸胸及發生性行為。

雖然一審邱男獲判無罪,但檢方認為兩人第一次見面,不能因A女未激烈反抗,就認定她同意親密接觸,因此提出上訴。

近日,二審則指出,事前對話足以顯示兩人已有感情基礎,與檢方部分上訴理由不符。法院還發現,A女原先稱被強拉進廁所,畫面卻顯示她自行走向廁所,邱男隨後跟上。A女也曾稱事後不想唱歌、要回家,但畫面拍到她回到點歌機繼續點歌,與邱男擁抱、親吻,並主動親吻邱男的手背。法院認為,部分指述與客觀畫面有落差,但監視器沒有聲音,也未拍到廁所內是否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仍不足以證明邱男強制性交,檢方二審亦未提出其他新事證,因此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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