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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的回收費,由製造與進口業者先繳:台灣回收制度的錢怎麼流

moneybar

更新於 10月11日10:15 • 發布於 10月11日10:15 • 謝銘元(艾克斯)

很多人以為資源回收是清潔隊和回收商的事,跟商業經營沒什麼關係。其實在台灣,冰箱這類經公告物品的回收費用,在製造或進口時就已寫進制度。對製造或進口這類商品的業者來說,這是一條要按期申報的成本;賣冰箱的零售商負責舊機回收;對消費者來說,則對應到幾項不必另外付錢的權利。

誰要繳:責任業者按量計費

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把「應回收廢棄物」定義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物質,或具回收再利用價值等性質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這些物品的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的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法律上稱為「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16條接著規定責任業者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依不同角色計算繳費量: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按向海關申報的進口量,販賣業按當期銷售量,在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核定的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如果商品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可以檢具證明扣抵或退費。

換句話說,這筆費用跟營業稅綁在同一個申報節奏上,而且以「量」為基礎。對進口商與品牌商而言,它和運費、關稅一樣,是銷量每增加一單位就會跟著增加的變動成本。

但法條列出三種角色,不代表每類物品三者都要繳。依環境部的責任業者範圍公告,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與電風扇等電子電器,責任業者只有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零售業者的義務則來自同法第19條: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費率怎麼定:不只看成本

費率不是固定不變。第16條之1規定,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議,考量的因素包括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的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等,再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主管機關也可以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等因素適時檢討。

這代表回收費率本身帶有政策訊號:材質、重量、再利用價值與處理成本都是審議因素,產品設計與包材的選擇,因此可能直接反映在責任業者的帳上。

錢去哪裡:兩個帳戶分開用

繳上來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依第16條之1,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再按一定比例撥入信託基金與非營業基金。第17條規定兩者用途不同:信託基金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非營業基金則用於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稽核認證費用,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資源回收有關的用途。

讀新聞時把這兩個帳戶分清楚很重要。「補貼費率調整」影響的是回收、處理業者的收入,屬信託基金那條線;「獎勵回收系統」或「稽核認證」則是非營業基金的支出。兩者常被一起稱為「回收基金」,但對產業的影響完全不同。想進一步看兩個帳戶的用途對照,可以參考這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兩種用途拆解。

消費者端:買新家電,舊機可無償載走

制度在消費者這一端,最直接的體現是廢四機的逆向回收。環境部公告的「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販賣業者交付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如消費者有回收需求,應提供同項目、同數量、同時間、同送達地址的舊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括需要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的情況。

環境部已在2026年7月6日修正這份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本刪除整套廢四機回收聯單規定,聯單制度退場;無償回收的條件本身不變。換屋或汰換家電前,若想確認哪些情況符合、送貨當天要怎麼跟業者講,可以先看這篇舊家電免費回收的四個條件。

從財務角度看,這套制度讓製造與進口業者依營業量或進口量,預先負擔回收清除處理的成本。對經營者,它是一條需要納入定價與現金流規劃的固定程序;對消費者,則是一項已經被制度預先安排好、值得主動使用的權利。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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