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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禮券別丟!消保官揭秘「1隱藏規定」 不可拒絕你使用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7小時前
非無償取得之禮券有規定,若過了有效期限還是得承認票券價值、頂多補差價使用。示意圖,擷取自Pexels

【江宜潔/綜合報導】不少人皮夾內總留有各式各樣的禮券,久而久之就會被遺忘、放到過期,最終下場就是直接進垃圾桶;不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委員靳邦忠提醒,禮券過期後千萬別急著丟,因為部分票券類型之價值仍得被承認、頂多補差價使用,小心丟了就虧大了!

靳邦忠在課堂上拋問:「你們覺得禮券過期可以繼續使用嗎?」學生回答:「看到過期就把它丟掉了」,讓他露出相當惋惜的表情;他解釋,所謂「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有規定,若過了有效期限還是得承認這個票券的價值、頂多補差價使用。

靳邦忠舉例,假設遊樂園門票促銷,一張原價1000元、優惠賣800元,使用期限為三個月,結果三個月過期後,人員告知已不能使用,這其實是不可以的,對方頂多只能要你再補200元差價,消費者一樣能入場。

至於有些禮券上會提及「信託有效時間」一詞,靳邦忠認為,這代表該商家還不錯,因為他有將禮券拿去履約擔保、放在銀行,若使用期限內他不慎倒閉了,消費者即可去找銀行拿這筆錢,「所以結論,如果(禮券)過了有效期限,千萬不能丟!」

不過,另根據鼎川法律事務所資訊指出,若是「無償取得」的禮券,像是店家免費贈送之滿額券、抽獎券、會員生日折價券等,則不屬於消費者出資購買之有價禮券,因此業者依法可設定期限、意指逾期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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