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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丸龜製麵出包!用重組肉「少1標示」挨罰3萬元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丸龜製麵」基隆店用重組肉卻漏了醒語。(圖/食藥署提供)

衛福部食藥署今(5)日公布「114年特色美食餐飲業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現有5家不合格,其中「丸龜製麵」基隆店用重組肉卻漏了醒語,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台幣3萬元。

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啟動「114年特色美食餐飲業稽查專案」,針對相關餐飲業者進行稽查及抽驗,並於今日公布查驗結果。

食藥署中區管理中心主任林旭陽表示,其中丸龜製麵基隆店有使用到重組肉,依規定在食品標示上應標註「重組肉」並加註「僅供熟食」等字樣,但業者僅標示了重組肉,未加註「僅供熟食」,因此依規定裁處3萬元。

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啟動「114年特色美食餐飲業稽查專案」,5家業者不符合規定。(圖/食藥署提供)

林旭陽說明,另一間位於桃園市的「從心From the heart Bistronomie」則是用了美國牛,可是餐廳裡面並未標示牛肉產地,同樣依規定裁處3萬元。

此外,新北市的「Eat enjoy 意享美式廚房」則是GHP複查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未離地貯放等,裁處6萬元;高雄市「野島日式料理」未登錄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裁處3萬元;花蓮縣「雙蔓印度餐廳」則是技術證照人員持證比例不符合規定,裁處3萬元。

林旭陽呼籲,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並落實自主管理,倘經查獲GHP不符規定且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查獲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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