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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湖詐保疑案!金管會:保險業已建置多道防線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記者 師瑞德 報導
針對河口女台女命案,疑似朝詐保方向發展一案,金管會保險局強調現行制度已從保險利益、招攬、核保到理賠建置多道防線,嚴格把關道德危險。(AI製圖)

針對外界關注的台女在河口湖發生命案,疑似詐保的刑事案件,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27)日於例行記者會中表示,由於該案目前正處於刑事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個案投保及理賠細節不便對外說明。不過,針對外界關切如何防範有心人士利用保單進行詐保,保險局特別說明現行法規與業界已建置的多道防線與預警機制。

法規把關與保險利益原則

蔡火炎指出,為有效防範道德危險,現行保險法規在前端即訂有嚴格規範。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本人或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賴之人、債務人,或是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此外,若由第三人投保死亡保險契約,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方能生效,藉此防止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冒名投保情況。

招攬與核保階段的動機評估

在招攬與核保作業方面,實務上要求招攬人員必須在業務報告書中詳細記載要保人的投保目的與動機,作為核保人員評估其背後動機是否合理的首要關卡。當保險公司收到投保案件時,也須透過工會的保險通報查詢系統,清查被保險人在同業及同一公司的累積保額。若投保金額或保費達到一定標準時,保險業必須進一步啟動財務核保或生存調查,落實審查投保動機與當事人財務狀況的相當性。

理賠階段的事後風險管控

至於事後的理賠風險控管,依據財壽險公會所訂定的「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保險公司須訂定相關作業規範。若理賠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保險詐欺的具體事證,即可通報檢警單位協助偵辦。蔡火炎強調,從早期的保險利益審查、招攬與核保的動機控管,到事後的理賠查核與檢警通報,現行制度已建立起多道層層把關的防範機制,全力防堵道德危險與保險詐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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