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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買賣.假贈與》規避《土地法》第34-1條的法律責任

勁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在共有土地的交易中,部分共有人常為了規避《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而採用「真買賣.假贈與」的手段。這種做法不僅在民事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刑事上更會如您所提到,恐怕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登記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簿),地政士、買方、賣方皆須承擔刑責,確實得不償失。

要合法、正確地處理共有土地處分,並免除優先購買權的糾紛,應回歸《土地法》第34-1條的正規管道。以下為您詳細闡明正確的法律處理方式與實務範例。

一、 共有土地合法處分的核心機制

《土地法》第34-1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少數共有人杯葛整個土地開發。因此,法律提供了「多數決」以及「保障優先購買權」的配套機制。

1. 多數決同意(土地法34-1條第1項)

要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整棟共有土地,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只要符合以下任一「多數決」門檻即可:

• 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持分)合計過半。

• 若應有部分(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則人數不予計算。

2. 書面通知與公告(土地法34-1條第2項)

在達到上述多數決門檻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同意處分的共有人義務必須以「書面」通知其他未同意的共有人。如果編制不明或無法送達,則需依法進行公告。

3.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土地法34-1條第4項)

未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享有「依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購買該共有土地的權利。

• 時效:收到通知後15日內 若未表示優先購買,則視為放棄。

• 效果: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則該土地由該共有人依同樣條件買下;若無人主張,則可順利過戶給外部買方(例如建商)。

二、 正確處理共有土地買賣的合法步驟

建商或共有人欲取得整塊土地,完全不需要透過「假贈與」冒險,標準的合法流程如下:

關鍵保護機制(價金提存):

為保障未同意共有人的權益,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必須提出「已交付價金給未同意共有人」的證明,或是將該筆應得價金「提存於法院」,地政事務所才會准予登記。這完全阻絕了侵占他人財產的疑慮。

三、 實例說明

案例背景

有一塊面積100坪的共有土地,市場價值每坪10萬元,總價1000萬元。該土地由四位堂兄弟共有:

• 大堂哥(持分 40%)

• 二堂哥(持分 30%)

• 三堂哥(持分 20%)

• 小堂弟(持分 10%)

此時,A建商看中這塊土地,希望能完整收購以進行開發。

×錯誤且違法的做法(真買賣、假贈與)

A建商與大堂哥、二堂哥私下談妥,但擔心三堂哥和小堂弟跳出來主張優先購買權、拖延時間。

1. 手法:大堂哥、二堂哥先將自己持分的「極小部分(例如萬分之一)」以贈與名義過戶給A建商。

2. 目的:讓A建商成為「共有人」之一,隨後再進行內部買賣,以為這樣就能規避外部人買賣的優先購買權通知。

3. 後果:三堂哥發現後向法院提告。法院查出雙方有實際金流、根本無贈與真意,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終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無效,且大堂哥、二堂哥、建商及協助辦理的地政士,均被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

◎正確且合法的做法(依土地法34-1條)

A建商與地政士採取正規法律途徑辦理:

1.凝聚多數決:

A建商成功說服大堂哥(40%)與二堂哥(30%)同意出售。兩人持分合計70%(已超過三分之二),人數雖僅2人(總共4人),但已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門檻。

2.簽約與通知:

大堂哥、二堂哥代表全體與A建商簽訂1000萬元的買賣契約。隨後,地政士向未同意的三堂哥、小堂弟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他們:「本土地已以1000萬元出售給A建商,台端有權於收到信後15日內,以相同條件(按持分比例出資)優先購買。」

3.後續兩種合法結果:

•結果一(無人主張):15天過去,三堂哥與小堂弟未回應。地政士將屬於三堂哥的200萬元、小堂弟的100萬元價金提存於法院。隨後,地政事務所依法將整塊土地100%過戶給A建商。建商合法取得土地,大堂哥、二堂哥合法取得款項。

•結果二(共有人主張):三堂哥收到通知後,認為土地未來增值潛力大,在第10天回信表示願意優先購買。此時,買賣契約的主體變更,由三堂哥依同樣條件買下大堂哥與二堂哥的持分。大堂哥與二堂哥依然順利變現,土地也留在家族內部,完全合法合規。

四、結論

「真買賣,假贈與」是過去不動產業界的陋習,在當今高透明度的金流查核與司法實務下,已無所遁形。

依循《土地法》第34-1條辦理,雖然需要15天的通知等待期以及提存法院的行政程序,但這是唯一能同時保障買賣雙方、地政士以及其他共有人權益的合法正道。尊重法律賦予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才是最安全、最具效益的土地開發方式。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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