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兒童節及清明節應休假 出勤應加倍發給加班費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2)日表示,4月4日兒童節、5日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休假,工資照給。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分別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應予補假,可於4月3日(五)及4月6日(一)各補假一日以形成4天連假。
勞動部舉例,薪資計算若以月薪3萬6,000元,平日時薪150元為例,4月3日(五)補假、4月6日(一)補假, 性質為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乘8小時則為1,200元。4月4日週六性質為休息日,試算為1,900元。4月5日週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資雙方也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雇主也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