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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通姦除罪化外遇一方就沒事?可用這招要求賠償

Money錢雜誌

更新於 2020年07月23日08:5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1日01:44 • 余佳璋

通姦除罪化之後,許多人擔心配偶若外遇,恐將無法可管。事實上,只是刑法不處罰通姦行為,但在民法上關於妨礙家庭的侵權行為還是存在,能讓違反婚姻義務的一方付出賠償代價。

案例說明

通姦無罪 另一半坦承外遇並提離婚

林先生和太太結婚15年,因工作關係聚少離多,但林太太發現先生最近有外遇跡象,立刻要求解釋清楚。林先生坦承不諱且立刻要求離婚,將雙方共有房產賣出,並且要依照婚前協議,把10歲的女兒帶走,行使監護權。

林太太對此傷心不已,並懷疑是否因為通姦除罪化,外遇一方不用負擔刑責,先生才可以如此明快承認,加上對方將剝奪她生活的一切,感覺無法面對未來。難過了幾天後,林太太決定尋求朋友幫忙,並找律師諮詢意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20年5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公開宣示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均違憲、失效。通姦除罪化後,民眾可能容易誤認,夫妻之一方如果有外遇行為,法律沒辦法干涉,吃虧的一方也得接受。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宜靜認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雖然讓婚姻外遇通姦行為與刑法脫勾,但配偶還是可以根據民法、家事法提出離婚,並主張侵害婚姻的損害賠償請求。

蔡宜靜強調,案例中林先生雖然主張有婚前協議,離婚後要把女兒帶走,行使監護權,但所謂婚前協議,用意在於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前,就婚後各項權利義務內容加以約定之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基本原則,只要法律無禁止之事項,雙方均可約定,但其內容必須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約定外遇須無條件離婚並放棄未成年子女親權(即監護權),因有違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應為無效。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因實務上強調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於司法實務上仍會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林太太如果提起訴訟,女兒未必一定跟著爸爸走。

如協議訂立若與他人外遇、通姦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侵害一方權益時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跟雙方是否要離婚無關,法院會接受,蔡宜靜提醒,應該留意的是,如約定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高,未來訴訟中可能被法官依職權酌減。

侵害配偶權

只要行為逾矩皆可提告

蔡宜靜舉出常見的情況還包括先生脫產給小三,妻子可從報稅情形觀察對方財務狀況,以免舉證不易,另可一併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預防脫產。若對方將財產無償贈與小三,因此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聲請法院撤銷;至於有償行為,例如故意賤賣資產給小三,也可以其行為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向法院聲請撤銷。

最受關注的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蔡宜靜指出,通姦除罪化後雖刑事不處罰,但仍可提告侵害配偶權,相較於通姦罪要件嚴格,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的往來行為,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可容忍的範圍均可提告,法院於裁量時會視個案情節及雙方資力為考量。

此外,配偶外遇可做為離婚事由,且可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實務上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金額並不高,且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夫妻財產分配,一旦提起訴訟都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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