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等於贖罪券免坐牢? 別傻了!犯這3罪就得進去蹲
認為「金錢萬能」的人,應該都相信「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句俗話,甚至以為只要「老子有錢」,繳得出易科罰金,輕罪就不必坐牢!但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提醒大家「別傻了」、「錢不是萬能,也不是贖罪的工具!」
酒駕三振條款 累犯須坐牢反省
酒駕常造成難以挽回的悲劇和社會成本,法務部為遏阻酒駕,五年前就祭出所謂「三振條款」,若五年內累犯三次酒駕,檢方就會不同意易科罰金,讓酒駕者坐牢,希望藉此降低酒駕案。
曾有酒駕前科的鐘姓男子今年1月4日高雄市仁武區涉嫌酒駕落網,酒測值達0.87毫克,高雄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雄檢認為,鐘2011年8月及2014年12月都涉及酒駕案,雖非5年內3犯,但顯見他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生命安全,因此不准鐘易科罰金。
台南林姓男子2006年酒駕遭判罰金3萬元,後來2014、2016年又犯,分別判3月、4月徒刑,仍未記取教訓,今年2月底第4度酒駕,被判5月確定,檢方不准易科罰金,林以他70多歲老母親需要照顧、盼改服社會勞動而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法院也認「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判決駁回,要他入監「好好反省」。
易科罰金 不是花錢買「贖罪券」
易科罰金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短期性入獄,可能不僅沒達到懲戒、教化效果,反而在監沾染惡習,且出監後易受外界異樣眼光、難以融入社會,所以刑法41條規定,所犯的罪責最重本刑5年以下,判刑6月以下的話,法官得以宣告易科罰金,以1000、2000或3000元折算1日。但准駁與否,仍由負責執行的檢方初步決定。
歐洲中世紀曾出現「贖罪券」,宗教團體向信徒宣稱買了就能赦免罪過、順利開啟通往天堂之路,可是易科罰金並不是現代版「贖罪券」,就算法院宣告得易科罰金、被告也繳得出錢,但若有事實足認「不關難收教化功效」,執行檢察官就可以不同意易科罰金,把你關進監獄裡「思過」。
信口開河 偽證罪不能易科罰金
一般在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期間作偽證,法院判決的刑期大多在6月以內,但因最重本刑7年以下,依規定不能宣告易科罰金,根本不能「花錢消災」,尤其這種信口開河、掩蓋真相的行為,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和社會成本,司法機關絕不會寬貸。
有「太陽花女王」封號的劉喬安(已改名劉依函)遭週刊爆料涉援交,她提告週刊妨害名譽、妨害秘密,並堅稱是去賣酒;但北檢查出事實,認定她作偽證,依偽證罪起訴,去年4月經台北地院判刑3月,無法易科罰金,劉女當時直播淚稱「不會上訴」,後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
顛倒黑白 誣告罪確定就得入獄
亂告想陷害他人吃官司,恐怕先害自己進監獄!北部一所大學余姓教授疑因不滿遭校方控告妨害名譽,涉嫌誣告負責送達通知書的3名員警,涉及恐嚇及強制罪嫌,經檢方查出3名員警態度平和、沒跟他有肢體接觸,依誣告罪嫌起訴後,一審判余徒刑4月,若最後確定有罪,就須入獄服刑。
律師李茂增說,若易科罰金遭拒,被告可向法院聲明異議,不過他坦言,通常檢方仔細看完卷證,才做出不准易科罰金決定,「要推翻很難!」若真的不想入監,只要是被判6月徒刑以下者,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先決條件是須檢方同意。
研議放寬易科罰金 恐利有錢人
200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刑法41條得易科罰金的條件「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放寬為現行的「5年」。2年前,曾有立委提案再修改為只要法院判決為6月以下徒刑、一律准予易科罰金,最後並未通過。
是否該再放寬?曾有資深檢察官指出,愈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恐形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在短期入獄的受刑人中,富人將成稀有動物。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正嘉認為,立法本刑5年以下之罪,較多為財產上犯罪等輕罪,易科罰金定此門檻較無疑慮,若取消變判決6月都有機會易科罰金,全交由法官審理時決定,恐怕缺乏一套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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