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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年金害社福資格 勞動部推「拋棄年金」新措施、弱勢可暫停領取

太報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 徐筱嵐
為了避免弱勢民眾因領取勞保年金而被排除在其他社會救助之外,勞動部首度提供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年金」的明確法源與申請管道。資料照

為了避免弱勢民眾因領取勞保年金而被排除在低收入戶補助、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之外,勞動部今(6/30)日宣布推出「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首度提供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年金」的明確法源與申請管道。過去年金金額會隨物價調整而提高,導致部分弱勢家庭因收入被動增加而超過門檻,失去更重要的社福資格,新措施上路後,民眾可在不變更母法的前提下,選擇暫停領取年金,保障其社會救助權益不再被年金排擠。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劉秀玲說明,現行勞保年金在核定後原則上按月發給,並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調整金額,然而,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弱勢民眾反映,年金因物價調整而增加,使家庭收入超過門檻,導致喪失低收入戶資格或被取消收容安置,形成「年金調高反失救助」的矛盾情況。

過去勞工保險條例並未規範續領期間可拋棄年金,民眾即使因社福資格受影響,也無法提出申請。劉秀玲表示,此次訂定注意事項,是在不變更母法架構下,因應弱勢訴求所做的制度補強,兼顧勞保體制與民眾社福權益,讓民眾有明確依據可暫時停止領取年金。

新措施規範四大重點,包括拋棄必須為「全額」且不得追溯,僅限老年年金與失能年金,職災年金因涉及雇主補償責任不得拋棄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後可書面申請恢復,但已拋棄期間不得補發;拋棄期間年金仍會隨CPI調整,恢復領取時以調升後金額發給;續領人死亡後,遺屬不得請領已拋棄之年金,但仍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

劉秀玲提醒,拋棄年金屬重大權利變更,民眾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因一旦核准不得變更,且至少須拋棄一年,若日後申請恢復,需以書面提出,並自申請當月起恢復發給;若再次欲拋棄,須與前次恢復間隔一年以上。

勞動部強調,新措施旨在避免弱勢因制度設計而遭排除社福保障,讓年金與救助制度能更合理並行,年金續領人如欲申請拋棄或恢復,須以書面提出,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民眾可至勞保局網站查詢與懶人包,或撥打服務專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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