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新聞】藝人江祖平爆性侵案 相關法規、雇主責任一次看
藝人江祖平近期透過社群平台爆料遭三立電視資深副總龔美富兒子龔益霆下藥性侵,並傳出還有至少2位幕後工作人員也曾遭龔益霆性騷擾,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究竟職場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可以如何申訴、求助?針對職場性騷擾(性侵害)防治,雇主平時又負有哪些責任與義務?
性侵害、性騷擾的定義是?
有關性侵害、性騷擾的定義,目前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中有明文規定,其中,在職場發生的性平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強盜罪且強制性交者(第332條第2項第2款)、海盜罪且強制性交者(第334條第2項第2款)、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且強制性交者(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指的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針對「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也明文指出,加害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的人性騷擾,就屬於「權勢性騷擾」。
如果事件發生在校園,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規定,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事件的一方須為學生,另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性侵害指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而性騷擾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怎樣算職場性騷擾/侵害?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指出,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了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此法規定處理;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性騷擾: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提出性要求、說出或做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針對「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平等工作法》也明文指出,加害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性騷擾,就屬於「權勢性騷擾」。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加害人在非工作時間性騷擾,也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條文中共羅列以下3種適用情形,認定上,應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進行個案認定:
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同一人持續性騷擾。
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持續性騷擾。
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者,可能受到什麼刑罰?
《刑法》規定,犯妨害性自主罪,可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強盜罪且強制性交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海盜罪且強制性交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且強制性交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針對職場性騷擾(性侵害)防治,雇主平時負有哪些責任與義務?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的發生。接獲申訴後,雇主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經調查認定屬於性騷擾的案件,雇主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僱用員工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公司,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的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處理性騷擾申訴時,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相當比例。
僱用員工30人以上的公司,除了須依照上述規定設置申訴管道之外,也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內容必須包含下列細項:
1.實施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練
2.說明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負責人或負責單位;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以保密的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的待遇。
4.說明對調查屬實行為人的懲戒或處理方式。
5.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是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法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僱用員工100人以上的公司,除了須遵守上述規定之外,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所謂「專業人士」,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此外,性騷擾被申訴人若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進行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
若經調查未認定是性騷擾,被申訴人被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應予補發;若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30天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當事人如何申訴?求助資源有哪些?
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官網指出,被害人可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雇主進行內部申訴,雇主依法應進行調查、適當懲戒行為人,且應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到性騷擾,同時提供(轉介)醫療、心理諮商或法律諮詢等必要協助。雇主接獲申訴的翌日起2個月內必須作成決議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如有以下4種情況,被害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1.雇主未盡防治性騷擾之義務: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取適當隔離措施、給予必要協助、釐清事實或調查等)。
2.雇主未處理內部申訴案件
3.被害人對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
4.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最晚須在離職日起算1年內,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將對被申訴人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宣導內容建議,不幸遭受性侵害的當事人在事件發生當下應盡量保持鎮定,設法讓加害人冷靜下來,別刺激對方,並牢記加害人各項特徵。
離開現場後,當事人可向各地方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局尋求協助,包含尋求庇護安置及送醫,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建議當事人在事發後應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以蒐集證據,並請當事人切記別清洗陰道以便採得加害人的毛髮、精液等重要證據,可加穿外套或大衣,但原穿著之衣物也請先不要更換。
衛服部「社會安全網」官網指出,若自己或身邊親友遭遇性侵害,求助資源包括113保護專線、「關懷E起來」網路通報平台、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衛福部補助成立之性侵害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等。
政府有提供補助資源嗎?
衛服部「社會安全網」官網指出,各縣市政府皆有給予性侵害被害人的補助,包括心理復健費用、非健保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訴訟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費用等,若想確認各縣市確切規定,請洽各地方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編輯:陳士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