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冷落、公開羞辱就是職場霸凌?沈以軒律師解析2026新法5大認定要件與合法蒐證方式
2026年職場霸凌新法上路,怎麼判斷被冷落、公開羞辱或主管執行PIP是否構成霸凌?沈以軒律師解析職場霸凌5大認定要件、身心危害標準、合法錄音與蒐證方式、申訴保障,以及主管績效管理不能踩的紅線。
2026年7月1日起,職場霸凌認定不再憑「你我感受」,而須符合五大要件:場所、加害人利用職務或權勢、超過必要合理範圍、持續性,以及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僅需「有危險」,不必診斷證明書)。(延伸閱讀|專訪勞動部長洪申翰:怎樣算是職場霸凌?2026職安法新修規定5大判定標準、申訴流程、企業管理紅線一次看)
本文帶你解析職場霸凌常見爭議,如:揪團訂飲料被冷落是否構成被冷落、被羞辱,不是你太玻璃心,是職場霸凌霸凌?主管執行PIP或公開檢討部屬時,則應提供對照版本並儘量去識別化,避免差別待遇。同時,也說明蒐證技巧(直接、間接、情況證據)、對話錄音的合法界線(通保法第29條),以及申訴保障機制。
主持:天下學習主編 吳佩旻(以下簡稱:吳)
來賓:宇恒法律事務所所長 沈以軒律師(以下簡稱:沈)
用「五大要件」判斷職場霸凌
吳:隨著勞動部職安署陸續舉辦說明活動與記者會,各種情境是否構成霸凌的界線逐漸被釐清。想請沈律師為聽眾整理,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後,大家應該具備哪些基本認識?
沈:從 2026 年 7 月 1 號開始,判斷霸凌不能只用我的感受跟你的感受,這次霸凌終於入法,明確講了「五大要件」。我每次都要先分析完五大要件才能判斷是不是霸凌,「要件」代表缺一不可,每個要件都符合才可能構成霸凌。
吳:能否請律師具體說明,這五大要件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沈:我用白話來為大家解答。
第一個要件是「場所」,必須是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過程中被霸凌,所以下班後的私人行為不一定算。
第二個是「被誰霸凌」,必須是公司內部成員(同事,包含派遣),沒有區分上對下、下對上或平行之間,但要利用公司內部成員的職務或權勢對你做霸凌。
第三個要件,行為被認定「超過必要合理的範圍」,也就是不必要、不合理。
第四個要件,縱使不必要合理,也必須具備「持續性」,主管機關新聞稿說原則上一兩次不算,除非「情節重大」,但目前「情節重大」不太好判斷,通常要非常嚴重。
第五個要件是「身心健康有遭受危害」,這個相對簡單。危害到只要「有危險」就好,類似「每天上班都感到身心健康受到危害」不用具體實害,相對單純。
身心受挫不用診斷書?「情節重大」怎麼認定
吳:這是非常關鍵的指引。「身心危害」看起來可以解釋的範圍蠻廣,所以不一定要去醫院給醫生確認自己真的因工作導致身心疲憊、躁鬱症、憂鬱症這樣的病徵才算成立嗎?
沈:確實沒錯,第五個要件只要「危險」就好,不一定要診斷證明書。如果有診斷證明書,是判斷霸凌成立的加分項,但不以此為限。
通常會去找醫生的,是想認定現在的疾病是「職業疾病」或「職業災害」,那是下個層次的問題,才會需要職業醫學科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單純討論霸凌,第五個要件不需到這麼高的規格。
吳:若主管曾在會議上,當著全體同事甚至公司高層的面,以諸多不當言詞將員工罵到落淚,這樣的單一事件,究竟需要具備持續性才能構成職場霸凌,還是本身即可視為「情節重大」?
沈:如果夥伴這樣問我,把他當朋友給建議,我非常認同那次的傷害對他很嚴重。
可是「情節重大」這四個字,我相信每個人想法都不同,目前沒有任何案例把標準講得這麼清晰,每個人感受還是不同。所以我會建議他,收集主管之前跟之後,這位主管有沒有其他行為,我相信應該不止一件。
一件事做雙保險,我覺得這個行為情節重大,可萬一別人不覺得情節重大,其他行為可以多湊兩三個。不需全部押在「這一次一定叫情節重大」,萬一第四個要件沒有符合,會很吃虧。
沒揪訂飲料、冷落孤立算霸凌嗎?
吳:許多人都有類似經驗,就是部門揪團訂雞排、珍奶時,自己總是被漏掉,心裡在意卻又不好意思說出口,怕顯得自己太過敏感。這樣的情況,究竟算不算職場霸凌?
沈:我們用五大要件來解析。
第一個,是不是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過程中?有可能是,因為是在工作場合大家揪團不揪我。
第二個,是同事,屬於事業單位人員,但「利用職務或權勢」是要利用他本身的職務或權勢關係讓你覺得被冷落孤立。
這時候我要反問:你們下午茶訂雞排珍奶揪團的那個人,他的工作是不是利用他的職務或權勢?我看過很多案例好像不是。
如果發生在我們事務所的話,就可能「是」!我們事務所每個月下午茶是我出錢,我請助理秘書去問大家要吃什麼,如果助理秘書刻意跳過你,那就是利用職務權勢,因為是我請他執行的。
很多部門是自發性的團購揪團,這就未必是利用職務或權勢。可能也不符合第二個要件,後面不會再討論超過必要合理範圍、持續性了。
吳:這樣非常清楚,所以大家不要覺得「我被遺漏了、沒被揪」就是一種職場霸凌,還是要回去看五大要件是不是符合。如果發起飲料團購是一般工作人,單純想喝飲料,不小心忘記你,那就不成立。(延伸閱讀|律師拆解《穿著Prada的惡魔》看主管最易踩線的4大霸凌樣態、跨世代溝通避雷指南)
打破迷思:主管是否也會被霸凌
吳:大家可能存在一個迷思,會覺得職場霸凌是主管欺壓員工,那實際上處理過這麼多案件,是不是也有反過來的例子其實是主管被欺負?如:菜鳥主管被資深老員工刻意刁難、報告不交,這算不算對主管的職場霸凌?
沈:我們回到五要件,到底霸凌主體是誰?法條寫「事業單位人員」,就是公司內部的成員,並沒有區分上對下、下對上跟平行之間,都是有可能的。
基本上來講主管今天聽完課之後,有沒有可能覺得長期被下屬霸凌?也有可能,基本上不區分。實務上七成還是「上對下」居多,主管講跟隔壁同事說的感受就是不同,主管有權勢也有考核權。
就像剛剛訂雞排珍奶,如果是主管你參與其中,你每次都跳過人家,中午用餐故意跳過他,大家就會覺得主管有沒有利用權勢的關係?風險就比較高。我都跟主管講,當你發現之後,你要趕緊自保說:「哎呀這個人被漏掉了,來來你也一起來!」雖然他的人緣不好,明天還是被漏掉,但至少你已經盡力了。
在主管的職務權勢範圍之內,盡量讓那位員工不要被冷落孤立。除非,主管也都被跳過,也就是「跟主管吃飯壓力有點大」!所以其實「上對下」、「下對上」都有可能發生,但主管更需要小心!
給主管的溝通管理技巧
吳:律師在開錄之前有分享,處理案件後整理出比較屬於管理、說話或寫訊息時適合應對的 SOP,可以請律師分享一下嗎?
沈:我覺得常在做企業內訓時,我一半的時間不是在講法律,都在講怎麼「大家好好說話」,為了教學方便、大家能具體理解,我都會把它分成:低檔次的侮辱(絕對要避免)、中檔次的嘲諷(要注意小心),以下為案例提供給大家參考如下:
溝通等級 核心原則 負面案例 改善建議 低檔次侮辱(絕對不行) 對事不對人,避免講到「器官」用語。 「你沒帶腦袋來啊?」、「耳朵沒開啊?」、「你腦袋到底裝什麼?」、「用膝蓋想都知道有問題」 完全避免此類基於器官、毫無客觀憑據的侮辱性言詞 少用「貶義的形容詞」 基於合理的指揮監督對他的工作內容跟結果去做評價,但會容易構成第三個要件「超過必要合理的範圍」。 將員工標籤化,如:「草莓族」、「你們是不是把主管當垃圾桶啊?」、「豬頭、豬」 「你應該要多承擔點責任、加強抗壓性」
「你的報告因為發生什麼狀況所以可能要重做、效益不足」 中檔次的嘲諷 酸言酸語、罵人不帶髒字 「你不是本科系碩士畢業的嗎?怎麼連這都不懂?」 直接評論工作成果即可。
過去法院判決有幾個關注點供大家參考:
場所:「有沒有不相干的人聽到」?如果主管想講很嚴重的事,把你叫進辦公室一對一跟你說,沒有別人,感受差很多;但在大庭廣眾,甚至廠商不相干人都在,那嘲諷不適當離霸凌近一點。
動作:當下有什麼動作?摔東西、翻桌子、敲杯子代表你現在怒不可遏。摔完直接走人代表你單純想罵我,這是情緒化的動作。
口氣:錄音聽到的口氣就是酸言酸語。
所以,光是「有無超過必要合理範圍」,低檔次的侮辱好判斷,中檔次嘲諷要關注這些標準,最好的方式都是高檔次的「有憑有據、合理描述問題」。
吳:主管在對團隊說話時盡量不要提到器官跟負面形容詞,指導員工時要有客觀事實作為依據。
沈:沒錯,場所非常重要,不管是公開環境還是群組,都要留意是否有不相干的人在場。以下是兩個常見案例:
場所案例:最近天氣熱、大家流汗有點味道,如果有同仁在大庭廣眾之下直接說「誰狐臭好臭喔」,跟私下跟他說「可以多帶件衣服來換」,同仁感受差非常多。
正面回饋案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與描述。相反地,負面回饋是罵人做很爛,如果你跟他說「這個地方如果加一點註解、多一點笑容會更加吸引人」,這就是正面回饋。
被霸凌時,如何做合法蒐證?
吳:若真的遭遇霸凌,該如何蒐集證據?事後又有哪些補救方式,或什麼樣的資料才會被調查單位採信?
沈:調查小組採用的證據都是參考法院判決,任何證據都可以討論,但單方面的指控可能不是證據,那是自己的說法。
證據就是要拿其他人證跟物證來佐證說法是否真實,這有分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輔助證據(情況證據)。
直接證據:如,直接人證(現場有誰聽到看到)、直接物證(錄影、LINE 截圖、監視器畫面)。這次修法有說提出申訴調查時,調查小組必須保全證據,因為監視器畫面可能會被洗掉。
間接證據:事後向霸凌者反應時,霸凌者向我道歉,這可間接證明有這件事;或被罵完出來臉部表情受很大影響,而看身心科,這也是間接證據,是補強。
情況證據:監視器畫面本來有,但結果申訴後,最關鍵幾秒鐘不見了。法院會覺得有蹊蹺,就會進行調查。
吳:若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存證,是否有觸法或侵犯他人權益的疑慮?
沈:《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普通法,有一部特別法叫《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特別規定,有一種情況例外不處罰:如果你錄的是「雙方的對話」(你人在現場錄雙方對話),且你的目的是完全合法(對方違反在先,為了保障自己權利)。
你非上傳到爆料公社,而是給法院或法定救濟機構(給調查小組當申訴佐證,不能給不相干的人看),那一條有特別規定不處罰,法官八成會當證據。
法院要求申訴人負舉證責任,如果一方面要你負舉證責任,一方面又不讓你有蒐證動作,無異剝奪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所以自保是可以的,但記得不要給不相干的人看,也不要無差別 24 小時一直在錄,會擔心權力濫用過當。
吳:許多人擔心提出申訴後職位不保、甚至影響考績與薪資,這樣的顧慮是否合理?工作人又該如何自我保障?
沈:如果申訴對象是公司超高階(董事長、總經理、曾擔任董監事、大股東),這次修法叫做「最高負責人」。如果申訴最高負責人,不用走公司內部申訴,直接去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幫你調查。
如果是一般主管,還是要走公司內部申訴。申訴一定會對被申訴人曝光,法規規定必須給被申訴人完整的答辯(人事物時間地點),但法規這次有規定,雇主不能申訴後做出任何的不利對待。
如果申訴後,平常考績很好卻突然變差,雇主有義務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如果因此被秋後算帳,是違反法規的,雇主有相關責任。
主管管理界線怎麼抓?PIP 與公開檢討的合理拿捏
吳:對許多主管而言,新法上路後最大的疑慮就是管理界線該如何拿捏。以執行 PIP(績效改善計畫)、檢視部屬進度為例,該如何避免被認定是霸凌?
沈:在做績效輔導或考核時,可以有兩大步驟:
第一步:言論符合客觀事實憑據、合理描述工作過程或成果、提供具體改善方案(正面回饋)。
第二步:要求的標準合不合理?主管有義務要證明「對照版本」,你不是只針對他,而團隊裡面所有人都有這樣做,公平性不要有差別待遇。
很多同仁主張「我沒做過、不會做、體能技術無法勝任」,主管可用對照版本,跟他相同職級、學經歷背景、年資的人,人家都做得到,甚至前後手也做得到。因此有對照版本,才比較能知道標準是合理的。
吳:重點在於拿捏公平性,不要做「差別待遇」。那如果部屬犯錯,主管希望在週會上指出錯誤,但不罵髒話,如何界定劃分是合理管理還是公開羞辱?
沈:在公開場合講,可以儘量「去識別化」,不要指名道姓。有主管希望在會議中公開檢討,讓大家共同研究優化,目的很好。但沒必要跟大家講這是哪位同仁被申訴,去識別化一樣能達到效果。
(本文節錄自天下學習 Podcast【快樂工作人Ep.258】被冷落、被羞辱,不是你太玻璃心,是職場霸凌!ft.沈以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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