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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翁茂鍾操縱股價判無罪 檢察總長邢泰釗再次提非常上訴

太報

更新於 03月12日08:33 • 發布於 03月12日08:21 • 呂志明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呂志明攝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長年邀宴120多名司法官,並詳細記載在27本筆記裡,引爆司法史上最大醜聞。翁茂鍾曾涉及操縱應華股票一審重判8年,更一審卻逆轉改判無罪,僅依《商業會計法》輕判4月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誤,駁回檢方聲請。邢泰釗審酌後,認該案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律適用之必要,今(3/12)日再度提起非常上訴。

現年72歲翁茂鍾,為台南望族,父親翁川配為台南幫已故領袖侯雨利大弟子,創立佳和集團,該公司是台灣最大綿、羊毛紡紗、染整、織布一貫化工廠,擁有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學歷的他,於2004年接棒擔任佳和、怡華二家上市公司董事長,身家上億元,翁在政商界十分活躍,有台南四公子之一的稱號。

2005年間,翁茂鍾為了出脫名下佳和等4家公司所持有的應華公司股票,與特助王嘉賓、麗天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蔡漢凱合謀,以每股29元為出售底價,出售應華公司股票,台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票、《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法提起公訴。

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就證交法的部分,認為3人共犯操縱股價罪,且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分別判處翁茂鍾8年徒刑,王嘉賓7年2月、蔡漢凱9年,商會法的部分,3人各處8月徒刑,二審維持原判,但在更一審卻逆轉,證交法的部分3人全無罪,而商會法的部分均減為4月徒刑,且全案因未再上訴而確定。

就在這個案子判決確定後,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於2014年至2018年間,持續寄發檢舉信,向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等各單位檢舉,內容提到:

「翁姓被告於本案更一審審理期間透過管道向承辦同仁請託關說,並表示和台灣高等法院石院長多年好友非常麻吉,又經檢舉人看了更一審判決,通篇論述都是替涉案當事人脫罪之詞,憑檢舉人二十多年辦案經驗,這種護航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事有蹊蹺,這篇判決絕不可以拿見解不同為理由就此矇混過關,這一定有隱情」。

這個檢舉案分別經台中地檢署、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不過也因為這次的調查發現,翁茂鍾長年邀宴120多名檢察官、法官,並詳細記載在27本筆記本裡,進而引爆司法史上最大醜聞,最高檢察署將全案轉司法院,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後,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為此下台。

另外,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這起證交法的弊案,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請法務部轉相關所屬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3人免除操縱股價的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的輕刑,且判決理由又互相予盾,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2023年7月24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24年12月駁回。

邢泰釗再經詳研判決駁回理由與全案情節後認為,此案涉及審級制度及自由心證濫用問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僅要求釐清犯罪所得金額,台中高分院卻驟然改判,與發回指示範圍明顯不符。此外,翁茂鍾於其他案件中使用相似手法被判操縱股價罪,但本案卻獲無罪,顯示法院對相關法律要件的見解不一致。

邢泰釗進一步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翁茂鍾為籌措資金委託他人出售股票,但主觀上無操縱股價意圖,此說法矛盾。被告以高額佣金支付他人售股,並透過連續高價買入等手法干預市場價格,其行為本質已違反自由市場機制。

邢泰釗強調,原確定判決結果使被告脫免操縱股價重罪,僅受輕微處罰,引發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再次提起非常上訴,以期維護法令適用的一致性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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