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拆解「指定登記他人」的糖衣-房地合一稅下,有名無實的資產險境

勁報

更新於 07月22日02:41 • 發布於 07月21日21:07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在坊間通用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經常能看見一條看似稀鬆平常的約定:「買方得指定登記名義人」。這條條款在過去常被資產階層、投資客,乃至於希望幫下一代置產的父母奉為規臬。無論是出於隱匿資產、規避融資限制,或是提前進行財富傳承的考量,「出資、買房、掛他人名」的操作模式曾蔚為風潮。

然而,隨著台灣2016/1/1起「房地合一稅」新制的實施,乃至於近年的趨嚴修正,這條通用的指定名義條款,在稅制與法理的雙重夾擊下,已然名存實亡,甚至從「理財便利門」演變成「資產火葬場」。

(備註:「房地合一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針對個人與營利事業買賣房地產改採「實價課稅」。出售房屋與土地的獲利不再分離計稅,而是合併計算實際總利潤,並依持有時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此外,此新制於2021年升級為「房地合一稅2.0」,將預售屋與特定股權交易納入範圍以抑制炒作。)

購屋成本舉證成謎,房地合一重稅迎面痛擊

房地合一稅的課徵核心,在於「實質利得」。欲計算所得,就必須提出確切的購屋成本。這正是「指定登記他人」的第一道致命傷。

當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出名者)非同一人時,未來的轉售成本該如何認定?若政府認定該不動產屬於「名義人無償取得」,其取得成本恐將被強制依據偏離市場行情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當將來名義人欲出售該不動產時,由於成本被嚴重低估,將瞬間產生龐大的虛增獲利,進而面臨最高可達45%的房地合一重稅。

此時,若出資人欲舉證當年的實際購屋合約與金流以拉高成本,稅捐機關必然會順藤摸瓜,全面徹查這段「指定登記」的實質關係。

多重稅賦連鎖引爆,隱形投資所得無所遁形

「指定登記」的稅務漏洞不僅止於房地合一稅。在實質課稅原則下,出資人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若被稅捐機關認定雙方並無實質親屬關係,而純屬經濟上的投資合作,那麼當該不動產出售並將獲利「匯回」給實際出資人時,此筆款項極可能被視為出資人的「個人其他投資所得」。出資人不僅無法規避稅負,反而必須在當年度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常見的狀況發生在親屬之間。父母出資買房指定登記在子女名下,若無法舉證為借名登記,直接會被推定為「贈與」,一經查獲便需補繳高額贈與稅。若主張是借名登記,將來想把房子「還」給父母或轉售時,繁雜的金流舉證與可能引發的二次課稅(如房地合一稅),將使原本的「省稅美意」變成「稅務災難」。

人心難測,法庭攻防的法律夢魘

除了稅務機關的嚴厲審查,「指定登記」最難以承受的,莫過於法理與人性上的崩潰。

不動產登記具有絕對的公示效力。當「登記名義人」因利欲薰心、家庭變故或債務纏身,選擇不認帳、私自將房產抵押融資,甚至擅自轉售時,實際出資人就必須被迫走上民事訴訟一途,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取回房產。

然而,我國司法實務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嚴格原則。出資人必須在法庭上提出當年的借名協議書、完整的購屋金流、稅費(房屋稅、地價稅)皆由自己繳納的單據,乃至於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由自己保管的證明。若時間久遠、證據有所缺失,出資人極可能面臨「錢你出、房他拿」的血本無歸慘劇。

結語:回歸登記名實相符,切莫引火自焚

過去「指定登記他人」的操作,多建立在資訊不對稱與稅制漏洞的紅利之上。但在高透明度的現代金流追蹤與實質課稅的法治大纛下,這種便宜行事的作法早已失去生存空間。

不動產買賣契約中的指定登記條款,不該再被視為合法的理財槓桿。為規避一時的限制或盲目追求節稅,而將鉅額資產的控制權與名義雙手奉送,最終往往落得「稅賦加倍、資產難回」的兩空局面。面對高房價與嚴格稅制,唯有讓資產登記「名實相符」,回歸誠實申報與合法稅務規劃,才是確保財富安全的唯一正道。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理財相關文章

01

0050瘋傳分割「1變20」 元大投信駁假訊息

NOWNEWS今日新聞
02

東森深度周報/全民瘋炒股!房市交易縮水 房仲業生存大挑戰

EBC 東森新聞
03

台股剉咧等?本週迎「超級考驗」5大重磅事件來襲 專家曝行情看3關鍵

鏡報
04

台股還要繼續跌?專家預言:下週2天迎大考

民視新聞網
05

存股不是放著不管!2指標抓買點 菜籃族「0050累積千張」創1年40%報酬

太報
06

財經時事/本土龍頭拚百家據點 專訪健身工廠董座:台灣市場還有翻倍空間

鏡週刊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