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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炒房大戶「勇哥」逃稅判刑 漏報妻億元收入被追750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9月21日12:38 • 發布於 2020年09月21日10:21
炒房大戶「勇哥」黃勇義(圖中)、郭枝芬夫婦逃漏稅17億多元,一審被判刑4年;國稅局又查出,黃於2012、2013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郭枝芬的營利所得1億多元,裁處應補稅、罰鍰共7500萬元。(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炒房大戶「勇哥」黃勇義、郭枝芬夫婦,被控利用人頭炒房而逃漏稅17億多元,一審被判刑4年,高等法院本月22日將開庭審理;國稅局又查出,黃於2012、2013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郭枝芬的營利所得1億多元,裁處應補稅、罰鍰共7500萬元;黃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裁處於法有據,判黃敗訴確定,應如數繳納。

台北地檢署查出,黃勇義(57歲)、郭枝芬涉嫌自2003年起至2011年間,以51名親友、房仲等人為人頭買房,再出售或出租,炒房1919戶,逃漏稅17億多元,台北地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損罪,判黃、郭女各4年徒刑,高等法院已訂於本月22日傳訊黃、郭女等人。

國稅局獲報查出,黃勇義申報2012年綜合所得稅時,僅申報郭枝芬自她獨資經營的不動產買賣公司取得房地租售等營利所得共1204萬多元,短漏報該營利所得6416萬元,核定應補稅2566萬多元,及處罰鍰1282萬元。2013年部份,黃僅申報郭枝芬取得營利所得共1540萬多元,漏報5425萬多元,應補稅2560萬多元,及處罰鍰1088萬多元,要求黃應補稅、處罰鍰共7500萬多元。黃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黃勇義主張,郭枝芬獨資公司出售土地已負擔土地增值稅,不應該在其個人綜所稅階段再予課稅,郭售地等收入應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的免稅所得,國稅局卻列為郭的營利所得,並不合法。

但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規定,「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屬於所得稅法規範的營利事業,查核結果認定,郭枝芬獨資公司租售房地等收入屬營利行為,她個人取得的營利所得必須納入黃的綜所稅申報,裁處於法有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所得稅法並無獨資資本主得免將分配盈餘計入所得稅的規定,郭枝芬從其獨資公司出售土地而取得的分配盈餘,即屬營利所得,應併入黃綜所稅申報課稅才對,國稅局裁處合法,判黃敗訴確定。

炒房大戶「勇哥」黃勇義(圖中)、郭枝芬夫婦逃漏稅17億多元,一審被判刑4年;國稅局又查出,黃於2012、2013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郭枝芬的營利所得1億多元,裁處應補稅、罰鍰共7500萬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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