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糞無罪?桃園藝文管理中心遭潑屎尿 女這原因免訴
桃園市桃園藝文管理中心日前遭潑糞尿,騎樓地板及窗戶上全遭殃,惡臭四溢,館方怒告當事女子侮辱公署,但因去年立院三讀刪除相關條文,裁判時已無刑罰規定,且糞尿經清洗後無臭味、亦無造成設施損害,法院因而諭知免訴。
檢方起訴指出,賴姓女子(43歲)2020年12月28日中午12時40分許,至桃園區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前,並將疑似屎尿的穢物潑灑在騎樓地板及鋁窗,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並造成惡臭四溢;藝文管理中心認為此舉涉及侮辱公署及毀損罪,報警提告。
賴女訊時始終保持沉默,並未說明為何潑穢物;市府員工則證稱,當下騎樓跟窗戶都是尿水,造成民眾觀感不佳,不敢進入,事後清潔人員以大量清水、清潔劑打掃,已無臭味,但磁磚表面還有些許汙損。
檢方認為騎樓及窗戶雖然臭氣熏天,但經打掃後已恢復原狀,並無損壞以致不堪使用,毀損罪不起訴處分,但女子朝場所、機構丟擲屎尿等穢物,依一般大眾認知,輕蔑、侮辱之意味極明,去年11月底依侮辱公署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賴女潑糞時雖有侮辱公署罪規定,但經立法院於去年修法刪除、今年1月14日生效施行,法律已廢止刑罰,依法諭知免訴判決。
新北市何姓男子2016年曾在行政院黨產會大廳內及潑糞,事後台北地院依侮辱公署罪判他拘役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