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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因欠債…生日當天慘遭電擊虐死 4嫌延押2月並禁見通信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4月29日01:19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9日01:17

23歲男子曾仁宏與李姓男子有債務糾紛,曾在李生日當天約李談判,還找來3名友人到場,4人與李一言不和,分持棍棒、刺青針毆打、刺擊李身體,持電擊棒電擊,並將延長線放在李的身上通電致休克死亡,曾等4人昨分別被判無期至14年刑,並裁定自5月1日起延押2月,且禁止接見及通信。

曾等4名共犯被檢方依傷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台南地院組成國民法官庭參審,昨下午宣判,曾仁宏累犯、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峻嘉累犯、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信雄14年6月刑;李家瑞14年刑。

台南地院指出,前經訊問曾仁宏等4人涉犯傷害致死罪罪嫌重大,認有羈押必要,分別於去年5月31日、同年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今年3月1日執行羈押及延長羈押在案。案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處曾仁宏、張峻嘉無期徒刑、李家瑞14年、黃信雄14年半。

台南地院表示,4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高度誘因,藉由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他們有逃亡之虞,另4人經國民法官庭當庭訊問,4人所述案發情形均有前後不一而具相互迴護之情,且與證人所述不符,且分工一同清理犯罪現場,並將被害人身上血衣、犯罪用電擊棒、電線等凶器裝入袋內帶離現場丟棄。

同時,曾等人於犯罪後曾將自己使用手機資料重置甚且交予無法聯繫不詳人士,均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羈押原因確仍存在,認曾4人均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均自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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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曾仁宏等4人存有重罪逃亡之虞,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均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均自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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