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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三讀 死亡前2年贈與須按比例課稅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修正,即俗稱的「大老婆條款」。(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許詠晴/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修正,即俗稱的「大老婆條款」。條文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由各受贈人依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相應的「擬制遺產」稅額,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來逃稅,同時公平分配稅金負擔。

此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二〇二四年十月判決,有位陳姓男子除元配、婚生子女外,亦有一名當時僅六歲的非婚生子女。而陳男去世前一年,將市價三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二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五七〇〇萬元。陳男過世後,元配與親生子女卻拋棄繼承,高額遺產稅全數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被外界稱作「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指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未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致使未實際繼承遺產的受贈人,須就全部遺產稅負連帶履行義務,造成稅捐負擔失衡,現行制度也未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入遺產稅扣除額,有損配偶財產權益,有違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修法。

行政院七月卅日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查,朝野立委也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八月十七日完成初審。朝野達成共識部分包括第六條修正,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仍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但由各受贈人依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相應的擬制遺產稅額,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第十七條之一也增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使其能與其他遺產一併衡量生存配偶之潛在經濟貢獻,符合平等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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