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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性受僱跨境施暴! 中國港籍男子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鏡週刊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廖男遭羈押禁見。(本刊資料室)

台中地檢署偵辦中國港籍廖姓男子在酒店毆襲資深媒體人矢板明夫暴力案,經檢方複訊後,認為廖男不但湮滅犯案衣裝,還涉勾串共犯、幕後主使者高度可能性,又查其是預謀性受僱跨境施暴,有反覆實行傷害犯罪之虞,今(7)日下午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中院於晚間9時38分裁准。至於反滲透法部分,中檢正積極蒐證偵辦中。

昨天中檢獲報後,隨即分案並指派重大犯罪組賴謝銓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展開偵辦。

經檢警專案小組第一時間密集過濾監視錄影畫面並逐一比對勾稽,迅速鎖定香港籍中國男子廖港發的真實身分與行蹤。因廖嫌涉嫌換裝、棄置犯案衣物並逃往台中國際機場準備離境,專案小組隨即持檢察官核發的拘票火速趕赴追緝,於下午 3 時 52 分許,在台中國際機場 2 樓將被告廖拘提到案,當場查扣其作案穿著的黑色衣褲、行動電話及護照等相關證物。

全案偵辦過程中,也透過行政院因應中共對臺境外干預、滲透所推動之「跨境鎮壓跨機關協處平臺」密切協處,透過跨部會情資整合與法規協調,確保偵查程序得以迅速、落實執行。

中檢表示,經檢察官綜合被告供述、證人證述、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扣案物品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等相關證據資料,認為廖男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 條第 2 項之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等罪嫌重大。

檢察官審酌廖男是境外人士、在台無固定住所,且於案發後立即前往機場準備離境,並有湮滅犯案衣裝及勾串共犯、幕後主使者之高度可能,又查其是預謀性受僱跨境施暴,有反覆實行傷害犯罪之虞,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訊後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中檢嚴正強調,臺灣為民主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境外勢力假借利益驅使,對我國經常公開評論公共事務之媒體人士施以暴力。檢警團隊正視境外勢力「跨境鎮壓」之國安風險,對此類嚴重干預人民自由言論與社會安寧之不法行為,必定透過跨機關協作即時查緝到案,務求釐清全部犯罪事實,從嚴究辦,以確保社會公共秩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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