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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4大違法態樣 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別觸法

中華日報

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記者陳佳伶/新營報導

南市勞工局分析今年一至八月的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在勞基法違法樣態第一名為「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常見有四大違法情狀,勞工局提醒加班費別算錯,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選擇補休而不給付加班費,將加強入廠輔導以免事業單位觸法遭罰,也影響勞工權益。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基法,辦宣導會外,並實施勞動檢查一千四百卅八場次,罰鍰一千三百六十萬元;進一步分析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其中勞基法違法樣態第一名為延時工資(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

經分析常見的四大違法情狀包括,「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的範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生產獎金、職務加給等,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不應僅以本薪或底薪為計算基礎。

「未依法定標準計給加班費」,如要求勞工加班,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不可逕自折算並將小數點後第三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恐將因而少算致違反相關規定。

「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如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相關規定加給。

「片面限制勞工加班後只能用補休方式辦理」,勞工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將工作時數換成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每天最高只能加班四小時,一個月最高加班時數為四十六小時,仍發現有部分事業單位超過加班上限,每月加班七十多個小時,依規定開罰;另外,如勞工與雇主協商將加班時數換為補休,應由勞工選擇並經雙方協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選擇補休而不給付加班費;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完之時數,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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