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法規困境——餵食遊蕩犬可以開罰嗎?浪浪造成生命財產損害能否獲國賠?
餵食遊蕩犬導致犬隻聚集,甚至吸引新族群、新的遺棄個案進入,加劇人犬衝突與生態干擾。有保育團體倡議禁餵遊蕩動物、餵食者須負飼主責任,亦有立委先後於《動保法》修法提案。
然而,在修法完成以前,我們仍須面對問題——現行法規是否已有類似規範?如遊蕩犬貓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害,能獲國賠嗎?《環境資訊中心》專訪具備生態背景的律師郭子信,分析法律規範的困境,以及立委提案能否發揮作用。
郭子信︰餵食行為會製造外部成本 全民承擔
郭子信向《環境資訊中心》稱,目前規範飼主責任的法源主要為《民法》第190條[1],也有部分法院見解會認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2]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3]保護他人之法律。這兩條法律在適用上,面對著共同困境——法律將動物視為個人財產,必須有明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才能被認定為飼主。
「餵食者往往在餵食後便直接離去,不具備牽繩、操控等實質管領行為。」郭子信坦言,在現行法規範下,很難要求餵食者承擔法律責任。但餵食行為會製造外部成本,不僅刺激未絕育犬貓持續繁殖,更因定點餵食造成犬貓高度聚集,提高與人類衝突的風險。部分人以餵食動物來滿足個人心靈,但外部成本卻由大眾共同承擔,「我想這個在道理上是說不過去。」
生物學與生態學上,犬貓是人類培育的馴化動物,應受人類管束,而非在野外遊走奔跑。再者,牠們出現在野外且造成損害,已具備「入侵物種」的特徵。常有民眾誤將犬殺視為自然生態的一部分,郭子信直言「這顯示環境教育的嚴重不足」。 [1]民法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2]動保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3]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對於三位民進黨立委對餵食遊蕩動物的修法,郭子信稱「方向正確,但有欠細緻且為德不卒。」
張雅琳提案在衝突熱區禁餵,他擔憂餵食者會換個地方繼續餵食,繼而產生新的餵食區;並且衝突熱區定義,應列入第14條之3內處理,較符合法律的結構。至於黃捷、蔡易餘的提案,在現行案例上,長期提供食物和水、或定時定點餵食者,有部分已被法院判定為飼主,故二人提案並未有擴大飼主責任的效果。反而有爭議而未能判定為飼主的是「偶爾餵餵,或是一群人輪流餵,但沒有證據證明這一群人有組織」的情況,更需要法規納管,故二人的提案反而使飼主定義無法被進一步擴張。
從合理的風險分配角度出發,他認為擴張後的飼主定義,應侷限於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沒有要使餵食者可以主張飼主的權利,以免使真正愛護動物,有心要將遊蕩動物帶回家好好照顧的人遭受法律責難。「愛牠,就帶牠回家」,郭子信認為,理想的修法是可直接加上第7條第2項——餵食動物者,視為前項之飼主,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目前僅有一宗承認國賠的案例
若遊蕩犬貓造成人命或財產損害,民眾能否獲國家賠償?
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向《環境資訊中心》稱,以目前法院的判決,多是明確有某個餵食者餵食遊蕩犬,而犬隻造成交通意外損失等,有相關判例判定餵食者賠償,「目前還沒有適用國賠。」
郭子信說明,多數法院見解確實認為《動保法》僅是為「保護動物」而非「保護人」,因此會將遊蕩犬貓的攻擊視為不可抗力的「天災」,絕大多數國賠請求會遭駁回。不過郭子信提出不同見解。他指出,《動保法》中包含避免動物傷人(第7條)、管束攻擊性動物(第20條)及設置收容所(第14條)等條文,都足以說明動保法兼具「保護他人」之意。
他質疑,犬貓遊蕩衍生社會問題,是人類行為以及法規政策不當所造成,「絕對不是所謂的天災」,並呼籲國家既然禁止民眾傷害動物(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與行政責任),國家就應負起更大的保護義務,否則對受害者極其不公。
目前唯一承認國賠的特例,發生在新竹市的南寮漁港。2021年8月,一名婦人被發現摔倒在漁港裡的戲水區中昏迷,經送醫不治。調閱附近的監視畫面後發現,婦人因遭受六隻遊蕩犬追擊,才摔入戲水區中。
法院判決中援引《動保法》第7條及第32條,認為本法有保護人民的意思在內,並綜合考量南寮漁港經新竹市政府列為重點觀光區、漁港附近長期有遊蕩犬群聚、附近居民曾多次反映有遊蕩犬咬傷人的事件,以及主管遊蕩犬的動保處距離漁港相當接近等因素,認為新竹市政府怠於執行管理遊蕩犬的職務,並導致婦人死亡,因此判賠兩名被害者家屬共270萬元。
郭子信認為,相較多數法院的意見,這個判決對於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較貼合一般常識,並考量了對當地特殊情形,以及過往類似事件的發生頻率等因素。雖然難以撼動多數見解,卻是一則論證細膩的判決,更為苦於遊蕩犬攻擊的被害者們開了一扇小窗。
考量到要求國家「清零」遊蕩動物極具挑戰,比起一味要求主管機關負責,郭子信建議,修法方向應採取更公平的折衷方案,比如課予主管機關管理義務,在法律中明確訂定管理職責;制訂可量化指標,若遊蕩犬貓數量或密度未能控制在特定標準以下,即可認定國家履行義務不力;一旦指標未達標且發生損害,應直接認定國家負有賠償責任。
「比起要求法院改變長期以來的判決見解,透過立法手段承認國賠責任,並明確標準,才是保障大眾權益與解決人犬衝突最務實的途徑。」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