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鬧內訌 3大法官不認同判決再提無效異議
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明定大法官參與評議不得少於10人,宣告違憲須9人以上同意。民進黨立法院黨團51名立委於今年1月、總統公布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今(19日)認定該修法立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違反《憲法》,裁定修正案即日起失效。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不具審判權,5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應屬無效。
不同意見書指出,憲法法庭若未依法律規定合法成立,就不具有作成裁判的權限,因此今天稍早公布、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在法律上並不具有任何效力;至於是否具有裁判權,關鍵在於憲法法庭本身是否符合法定組成要件。
3名大法官進一步解釋,關於司法院及大法官組織事項,《憲法》除部分自行規定外,是採取《憲法》委託立法的模式,授權給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就屬於憲法權力分立體系的一環。
依現行仍屬有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在作成判決時,須有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但目前在任大法官僅有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不同意見書中也強調,修正後的《憲訴法》是經由賴清德總統依法公布的有效法律,在未經立法院依程序修正或廢止,或未經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失效之前,對憲法法庭及全體大法官都會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該法律成為《憲法》審查的對象,其效力也不會因為審查程序啟動而當然喪失或暫時停止。
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另指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在形式上即明顯不符合法定人數要件,屬於顯然無效的裁判。他們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並不享有組織自主權,無權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的法定組成人數,也不得以程序自主權為由,自行調整憲法法庭合法成立的要件。
不同意見書亦提及,針對具高度急迫性或時間限制的案件,理論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由全體大法官參與評議,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大法官同意,作為例外成立憲法法庭並進行裁判的可能方式,但此一見解並未獲得其他大法官支持,因此未被採納。
不同意見書最後也表示,憲法法庭目前無法正常運作的現實困境,根本原因在於大法官人數不足的事實狀態,真正的解決之道,應依《憲法》所定程序,儘速補足大法官缺額。(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