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獨/紅單有效!付10萬定金知名建商卻毀約 買方獲賠2812萬
高雄一名曾小姐於108年在橋頭新市鎮購買預售屋,支付10萬元定金並簽下紅單,談定房價1810萬元,不料建設公司事後反悔拒絕履約。曾小姐提告後,法院審理期間發現建商竟將該房屋轉賣他人,售價高達4452萬元,二審法官認定紅單付定金即契約成立,判決建商須賠償曾小姐2812萬元,全案定讞。
曾小姐出示房屋買賣預約書,也就是俗稱的紅單,當時她支付10萬元訂金,雙方談定1810萬元成交價,事後建設公司卻反悔不賣,曾小姐因此提起訴訟。該預售屋位於橋頭新市鎮大樓,曾小姐當初下訂的是一樓店面,沒想到建商公司最終拒絕出售。更令人意外的是,在整個訴訟期間,建設公司竟又將房屋轉手賣給其他買家,售價高達4000多萬元,價格三級跳。
曾小姐表示,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建設公司就把房子偷偷賣掉了,因此她才另外提起訴訟,針對損失利益進行求償。曾小姐看上的這間位於高雄橋頭新市鎮的預售屋,隨著台積電進駐的利多消息,店面房價一路從每坪26萬元漲到現在喊價68萬元。
曾小姐控訴建商毀約提告,案件一路打到二審,法官認為既然已支付10萬元訂金,契約便已成立。雙方認知雖有差距,但在訴訟調解期間,建商竟然轉賣他人,以4452萬元的高價售出,坐實了所失利益。因此扣除曾小姐原本談定的1810萬元價差後,法官判決建商須賠償2812萬元,全案定讞。曾小姐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非常感謝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的法官勿枉勿縱,還給小老百姓一個公道。
建商公司於7日發表聲明,對於判決深表遺憾。不動產律師黃韡誠(非當事律師)表示,簽立紅單並收受定金,就負有簽訂本約的義務,若建商不願意簽立本約,至少必須將預約合法解除後,才能另行出售房產。此案判決代表買賣預定的紅單具有契約效力,代銷人員應確定價格後再收取定金,而非先收了錢再與業主談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