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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宗秦槍殺友人棄屍五股案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4月22日05:0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男子姚宗秦不滿友人催討百萬款項,槍殺友人棄屍山區,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一審國民法官法庭,量刑裁量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姚宗秦被控民國112年5月間涉以裝有滅音管的改造手槍射擊張姓男子後腦致死,並棄屍五股山區;被害人張姓男子,為新北市府副發言人張劭斌的弟弟。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後,依殺人等罪判決姚宗秦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姚男原對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但後來因爭執自己並非預謀犯案,導致全案改為犯罪事實及量刑都上訴。

二審開庭期間,姚男主張,扣案槍枝彈匣上有張姓被害人 DNA,槍枝是他案發前2天交給張姓被害人,由張姓被害人於案發當天攜帶到場的,並沒有預謀犯案。死者母親表示,姚男是預謀及根本不想還錢;張劭斌則說,姚男逃過死刑,已經是司法對姚男最大的寬容。

二審今天指出,依照鑑定證人證述,DNA跡證無法判斷是生前或死後接觸留下,而槍擊殘跡是會擴散、沾染的等詞,再參酌以姚男在一開始試圖誤導檢警調查方向而 謊稱張姓被害人持槍自戕的說詞,顯見姚男早有因應調查的盤算,則姚男在案發後以不詳方式使彈匣留下與被害人相符的跡證,並非不可能。

二審指出,科刑部分,原判決除就姚男犯遺棄屍體罪部分依自首規定減刑之外,已經說明,姚男與張姓被害人本為好友,竟為了不想償還債務而持槍殺人,姚男又將被害人棄屍於郊外深谷,犯罪手段應予嚴譴;姚男犯罪後雖坦承犯行,卻僅表達對於被害人家屬的愧疚,對被害人則稱「我沒辦法原諒他」。

另一方面,姚男的素行、教育程度、工作情形,因躲避父親的家暴行為而於年少時即離家自力更生,念書及打工過程,與同事相處和睦、熱心助人,個性孤傲但非冷血無情;參酌量刑的鑑定報告記載,姚男對自己所為表示若再來一次,本案發生機率還是很大,「不會後悔」、「想不到更好的方法」,而不認為自己行為是錯誤的反應方式。姚男自小遭家暴的經驗,使他認為暴力是屬於處理事情的方式。

二審指出,經核一審判決姚男無期徒刑,是以姚男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屬於量刑裁量權的適法行使,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仍判無期徒刑,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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