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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大混戰!憲法法庭今年第二發判決 3名反對派大法官為何二度「撂狠話」?

太報

更新於 02月06日17:24 • 發布於 02月06日12:31 • 侯柏青
憲法法庭今天公布今年第二起判決,再度引發3名大法官不滿。資料照。李政龍攝

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今再度做成「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補充保費扣繳案「部分違憲」,大法官們也撰寫「協同意見書」提前滅火,堅稱判決合法。但另一方面,3名反對派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仍拒絕評議,今天再度發表5大點的法律意見書打臉,除了從《憲法》角度質疑不該受理,還續戰《憲法訴訟法》,直言「5人判決」不合法。兩邊都搬出《憲法》護身,各自透過意見書交鋒,這場雲端上的法律內戰,持續激烈較勁。

土木業者釋憲贏一半

陳姓土木包工業者2017年給付3名兼職員工薪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代收補充保費31000元,但他直到寬限期屆滿均拒繳,被處三倍罰鍰(93000元),打官司均敗訴,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定,相關規定不違憲,但以應扣繳金額做為計算罰鍰的唯一標準,且處以「固定倍數」罰鍰,由於缺乏裁量權,恐造成某些個案處罰過苛,不符責罰相當原則,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財產權,因而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

憲法法庭暨去(2025)年12月判決《憲訴法》違憲後,今年1月又產出第二份判決,今天判決已是復活第三彈。值得注意的是,儘管3名反對派大法官仍拒絕評議,但包括現任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在內的5名大法官,在本次判決立場達成一致。為了消弭外界反對聲浪,大法官呂太郎也撰寫協同意見書,闡明判決合法合憲,而該協同意見書有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加入力挺,有為外界的反對聲浪提前滅火的味道。

有意思的是,憲法法庭利用協同意見書滅火,但3名反對派大法官以不甘示弱,幾乎在同一時間,就具名披露不同意「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律意見書,顯示憲法法庭的內戰越演越烈。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吳定亞(右),今天針對補充保費扣繳案召開憲判字記者會。侯柏青攝。

3名大法官在意見中痛斥,這份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而無效,且認為本案的審查標的涉及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3人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認為已經闡明《憲法》評價應該一致,沒必要受理這起聲請案。

3名大法官也從審查標的來看,認為罰鍰的處罰基本上是逃漏公課的「漏費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的金額當作基準,是依照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區分一定倍數,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而且,補充保費制度也設計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內在限制,罰鍰金額也有制度性的實質上限,絕對不是處罰無上限,不會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問題。3人指,這份不合法判決只憑抽象臆測就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經悖離《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直言有損《憲法》審判制度的公信力。

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在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後,二度同步發表法律意見書反對。資料照

反對派大法官5點意見

第一點、「115 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即「五人判決3」),是由5名大法官列名作成,憲法法庭的組成不合法,不具個案審判權,自始不生憲法法庭判決效力。

第二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所涉及的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早就經由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闡明得很清楚,《憲法》評價應一致,本件聲請案根本不需要受理。

3人進一步解釋,補充保費是一種「特別公課」,扣繳制度的設計和規範結構等,與「就源扣繳型」所得稅的扣繳制度具有高度同質性;當時也是參考該類型設置的處罰規定(即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才明文定出該處罰規定。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已經就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未依規定扣繳」及「未於限期內補繳」的2種處罰態樣,明確指稱,這是為了保障「就源扣繳型」且依照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因此做出遞進性處罰,且這項處罰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違憲。當時會訂出罰鍰規定,就是取法於這號解釋中,已經確認合憲的規定部分。

這項規定及《所得稅法》的處罰規定,兩者之間,不存在制度結構或規範目的的本質差異,也沒有出現足以動搖既有《憲法》評價基礎的重大情事,照道理,《憲法》應該一致評價,沒有必要重新審理、評價。

4名大法官(左起)陳忠五、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提前用協同意見書滅火。資料照

第三點、針對處罰規定的合憲性而言,既然處罰規定已訂出罰鍰金額上限,而且依義務違反之嚴重程度而為遞進性處罰,自然無法推論會導致「個案處罰過苛」,因而沒有逾越《憲法》比例原則。

3名大法官說,罰鍰規定是針對「就源扣繳型」的一種特別公課義務,設定的「漏費罰」,性質上與「漏稅罰」差不多。以補充保費的「應扣繳金額」作為計算基準,並依一定倍數計算罰鍰,這種做法,可以讓處罰結果因應逃漏金額的多寡,做出相對應的調整,這種漏稅(費)罰的典型立法體例,大法官解釋歷來都肯認。

再者,罰鍰具有實質金額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扣費義務人如果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就不會扣取補充保費,不會衍生罰鍰問題。而且,補充保費費率目前為2.11%,單次給付金額的補充保費扣取上限為21萬1000 元,1倍的罰鍰金額上限為21萬1000元,3倍的罰鍰金額天花板為63萬3000元,而單次補充保費扣取要達到法定上限金額非常罕見,該處罰條款不會罰過頭。

3人另解釋,補充保費制度,本身設有「起扣金額下限」、「弱勢保險對象豁免規定」等多重內在扣取限制,已經限縮扣費義務人所承受的範圍。針對本件的個案而言,扣費義務人沒有補繳3萬1000元補充保費,而遭罰鍰9萬3000元(三倍),客觀上沒有處罰「顯然過苛」的問題。

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的不同意判決之法律意見書。侯柏青攝。

第四點、從《憲法》審查方法論的角度來看,歷來大法官解釋,如果用「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為由宣告法律違憲,都是立基於具體案件或可以清楚界定的適用類型,而不是只憑「抽象推測」。

3人砲轟,如果容許臆測「可能過苛」,就輕率否定法律效力,將讓任何沒有設計裁量空間的行政罰相關規定,全陷入違憲風險,實質動搖行政罰法制的可預見性與法安定性。3人認為,「5人判決」只憑抽象推測或憑空臆測,就推論「個案處罰過苛可能性」,否定立法者的整體制度設計,實際上悖離《憲法》審查比例原則時所要求的衡量具體利益與能夠想像的適用情境。

第五點、「5人判決」不僅是法庭組成不合法,且在論理引據嚴重不足的情形下,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經斲傷《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與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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