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大樓住戶想裝充電樁,管委會能說不嗎?穿線、電表與電費怎麼分

moneybar

更新於 10月11日05:11 • 發布於 10月11日05:11 • 謝銘元(艾克斯)

車位是自己的,車也買了,卡關的往往是那幾公尺電線:從電表箱拉到車位,中間要穿過地下室天花板、樓梯間牆面,這些多半是全體住戶的共用部分。這時管委會點不點頭,就成了裝不裝得成的關鍵。

法條沒有「充電樁專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11年5月11日,到2026年10月為止,條文裡沒有針對電動車充電設備的專門規定。內政部在2024年9月29日的新聞稿提到,已研提修正草案,方向包括設置前做用電安全評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降低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門檻;草案在2023年7月13日由內政部提送行政院,但至今尚未成為現行條文。

所以眼前能用的,還是既有的三條:

  • 第6條第1項第4款:住戶為了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設置管線」而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
  •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維護費用由使用人自己負擔;共用部分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規約或區權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11條:共用部分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要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換句話說,單純穿線經過共用部分,條文寫的是「管委會同意」;如果工程大到算得上共用部分的重大改良,就要回到區權會。條例並沒有列出管委會可以用哪些理由拒絕,因此規約怎麼寫、會議怎麼決議,往往比法條本身更影響結果。想看完整的條文對照與修法時間軸,可以參考這篇管委會能否拒絕與修法進度整理。

兩種接電方式,費用歸屬不同

第一種是從自家電表後面拉線到車位。電費自然算進自己家的帳單,帳目最單純,但台電配電處在2021年的用電安全宣導資料中指出,集合住宅裡把充電設施裝在各戶電表後面,有安全顧慮。

第二種是由管委會向台電「專設一戶」,整體規劃電纜架、導線槽或匯流排,之後車主只要從車格附近接線即可,也能搭配電能管理系統分散與調控充電功率。高雄市的指導事項也寫明,專用電表由管委會向台電申請,其餘由申請住戶自行申請;線路圖說要送台電審查,並由合格電器承裝業施作、檢驗合格後才能接電。

錢怎麼分,台電資料裡的臺北市住宅範例是:住戶提出需求,由管委會提到區權會討論,設置費用採公共基金或用戶均分,由區權會決議支付方式。自己車位上的充電樁與分路,依第10條原則由使用人負擔;共用部分的幹線工程,則要看區權會怎麼決定。

臺北市的補助:最高25萬元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訂有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充電設備補助要點(2024年8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重點如下:

  • 對象:108年7月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已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
  • 額度:受電箱、專用電表箱、總開關箱等每座13,500元,電能管理系統一套10萬元,電纜線架每公尺350元,幹線電纜每車格5,000元;各項以扣除工資後費用的49%為上限,總額不超過25萬元,以一次為限。
  • 條件:要附區權會決議(或經授權的管委會決議)同意設置的會議紀錄,竣工後6個月內申請;設備要以住戶共同使用的方式設計,不得限定特定住戶使用。

這筆補助給的是社區公共幹線,不是個人車位上的充電樁,適合想一次替全棟預留容量的管委會。

開口之前先準備好

  • 讀規約,確認有沒有車位用電或共用部分施工的規定。
  • 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現勘,畫出穿線路徑,標明會用到哪些共用部分。
  • 書面說明施工方式、拆除時回復原狀、日後自行保養,降低其他住戶的疑慮。
  • 社區若打算專設一戶,先在區權會決定公共工程費與電費的分攤方式。

申請文件與施工順序,可以對照這份社區裝個人充電樁的申請流程逐項準備。管委會擔心的通常是安全與費用,把這兩件事先講清楚,比爭論「能不能拒絕」更快拿到同意。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理財相關文章

01

售價近6.4萬元!iPhone Duo上市即傳災情 多支手機在同一位置裂開

CTWANT
02

韓股崩跌40%「台股僅跌4%」! 專家斷言:情況很明顯了

EBC 東森新聞
03

手機用多久才要換?專家籲觀察2大關鍵指標:有症狀就該考慮

TVBS
04

颱風連假賣壓殺爆台股!郭哲榮喊下週二大逆轉 點名買這6檔

TVBS
05

勞退攻防戰2/勞退基金前8月賺29%!每5名勞工1人自提 2大好處一次看

鏡週刊
06

AI股跌完了?小摩曝「賣壓快結束」!科技業手握4千億美元銀彈

TVBS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