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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藥養醫陋習難解!健保長期不執行約束開藥機制 專家籲訂藥價差上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3日13:48 • 發布於 03月13日10:00

賴清德總統日前在健康台灣委員會拋出暫停藥價調查3年,期間將不會砍藥價,醫界、藥界發聲叫好,病友團體則憂心應合理調降價格的藥品都不砍價,會影響新藥可近性。景康藥學基金會曾舉辦研討會分析我國藥費支出目標值(DET),於今天分享會議結論,建議應訂出藥價差上限,或研擬降低藥價差比率,一改我國「以藥養醫」陋習。

DET制度是藉由藥價調查,比較醫院實際購買藥品費用,與健保支付藥價,針對醫院購買價格低於健保支付價格藥品,酌予調降給付費用。景康藥學基金會指出,「全民健保法」第62條雖規定藥費採總額制,支付費用超出預設金額時,政府應於次年調整藥價,並且超出的額度,應該從當季給付給醫療院所的醫療支付中扣除,但這項規定10多年來均未實際執行。

景康藥學基金會董事長沈麗娟指出,前述規定立法精神是為避免醫師「過度開立處方」,藥品支付金額多寡,開方行為是重要影響因素,且現行健保制度醫師只要開藥,健保就會給付,因此法條中藉由扣除醫療支付,讓醫療端共同承擔責任,避免醫院從開方行為獲得利潤,否則藥價差未設上限,醫療開方不受約束,恐導致醫院衝量行為。

我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高度仰賴藥品採購價與健保給付價之間形成的「藥價差」彌補收支不足,嚴重影響我國醫療體系永續經營。沈麗娟指出,全球僅我國制度允許醫療院所將藥價差作為重要營運來源,各國多將藥品採購價差,歸屬付費者作為調整醫療支付標準來源之一。

沈麗娟表示,以目前醫療情況,多數處方箋並未釋出至社區藥局,而是「在醫院處方、在醫院調劑」,如何讓病人得到合理治療,用藥不要過多,也不可不足,應是制度核心價值,建議主管機關落實「健保法」第62條扣除醫療支付的規定,並訂出藥價差上限,或預期降低比率,將藥價差降低至小於5%合理程度,避免我國長久以來「以藥養醫」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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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總統日前在健康台灣委員會拋出暫停藥價調查3年,期間將不會砍藥價,醫界、藥界發聲叫好,病友團體則憂心應合理調降價格的藥品都不砍價,會影響新藥可近性。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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