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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男大生引誘女童自拍性影像 賠償獲輕判1年8月緩刑3年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2月03日02:34 • 發布於 02月03日02:30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林姓男大生,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一名未滿12歲女童,女童自稱15歲,林男明知對方仍是未滿18歲少女,卻以私訊不斷引誘對方在家中自行拍攝裸露私密部位照片與影片傳給他觀賞,行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台南地院審理後,判處林男1年8月,考量與被害人調解賠償,宣告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判決指出,林男於2024年11月2日晚上10時50分許,在住處以行動電話連上網路,使用IG帳號與被害女童互動,女童雖未滿12歲,卻在通訊中自稱15歲,林男明知對方仍屬未滿18歲之少年,卻基於滿足性慾的犯意,接連要求女童在台南市南區住處房間內,以平板電腦自拍僅穿內衣、裸露私密部位的照片共5張,及自慰、裸露私密部位影片三段,再透過IG傳送給他觀看。

其後女童父親察覺女兒行為異常,檢視裝置內容時發現相關對話與影像,驚覺事態嚴重,隨即報警處理。台南市警六分局受理後,循數位足跡追查帳號來源,報請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將林男依引誘少年製造性影像罪嫌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時,林男在偵查及庭訊中均坦承利用網路引誘女童拍攝性影像,且其供述與被害女童及其父親於警方詢問時的證詞相符,卷內並附有IG帳號申請資料、通聯調閱、雙方對話擷圖、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性影像通報表與光碟等資料,足證其犯行。法院認定,林男多次要求A女自拍並傳送性影像,雖為數行為,但屬同一犯意、在密接時間與空間下連續實施,應評價為接續犯,單一罪論科。

法官進一步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招募、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或「自行拍攝」性影像者,規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度偏重之重罪。惟本案中,林男雖對女童身心健全發展造成危害,但其手段尚屬平和,並未將影像對外散布,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調解並分期履行賠償,雙方亦表示原諒,若逕以法定最低3年徒刑量處仍嫌過重,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改判1年8月,緩刑3年,須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完成兩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以強化其性別與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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