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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銘謙:30元僅賄選偵查參考 須視個案有無對價等要素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鄭佑漢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右)13日立院質詢時提到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因贈送麵條而遭檢調偵辦,但其他候選人有類似行為卻未受到相同處理,質疑檢調查賄標準。左為法務部長鄭銘謙。(翻攝國會頻道)

對於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質疑檢調偵辦賄選案標準不一,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新台幣30元門檻只是參考,實務上仍須視個案有無對價關係、足以影響他人投票行為等要素判定。

年底地方選舉進入倒數,法務部近期加強嚴查賄選,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被問及賄選門檻時,曾表示「並非達到30元以上一定構成賄選」,30元是查察的參考門檻,仍須依個案判斷。國民黨立委林思銘13日立院質詢時提到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因贈送麵條而遭檢調偵辦,但其他候選人有類似行為卻未受到相同處理,質疑檢調查賄標準。

林思銘舉例,候選人造勢活動若適逢用餐時段,通常現場會提供簡單餐食,但隨著物價上漲,許多餐食費用都已超過30元。他認為法務部應明確說明餐飲金額的界線,讓候選人有所依循,也避免增加檢警調查的負擔。

鄭銘謙回應表示,最高檢察署所列查察賄選30元是發動偵查的參考門檻,並非超過30元就一定構成賄選,也不是低於30元就不構成賄選。他表示,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仍須視個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以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選民的投票意願,相關情節都必須經過調查釐清。

鄭銘謙指出,造勢活動提供簡便餐點、茶水不當然構成犯罪,最高法院並未訂出100元或200元的餐食固定金額界線,認定標準仍須回到對價關係及是否足以影響投票意願。他強調,檢察官會依個案調查,最高檢察署也已列舉餐飲、旅遊、禮品等不同態樣提供外界參考,並可隨時檢討。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表示,根據《選罷法》第99條規定,不能光看東西價值多少就認定是否賄選,一定要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要有兩造、不正利益、交付賄絡,這三者合在一起才可能構成賄選。

不過,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對於一般合理、符合常理的餐點,檢察官應該不會為難,但他也呼籲所有候選人都不能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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