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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坦承懷孕遭資遣!主管嗆「我們不歡迎」挨罰30萬元…公司告中市府再吞敗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林建鋒
徐女入職後3週,向主管表示已經懷孕5個月,3天後就被公司資遣。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台中任職烏日某公司的徐姓女員工,到職沒多久就向主管坦承「已懷孕5個月」,公司主管明言「不會用懷孕6個月的人」、「我們不歡迎」、「選別的新人不用休2個月產假」等語,已構成明確懷孕歧視,市府勞工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3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對懷孕員工差別待遇屬實,駁回公司請求,維持市府裁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姓女子2024年3月到職擔任國貿人員,試用期3個月,任職約3週就向直屬主管告知已懷孕5個月,未料雙方談話中,主管多次提及懷孕將造成公司人力調度困擾,甚至質疑她「明知懷孕還來應徵」,並要求她填寫自願離職書,表示「今天就可以離開」,3天後,公司決定資遣徐女。

徐女事後向勞工局申訴,並提供錄音檔作為證據,錄音中主管坦言「我就是不會用要懷孕6個月的人」、「一個新人來3、4個月就要請兩個月產假,我們不歡迎」,甚至說「不能因為妳懷孕叫妳走」,卻同時要求對方辦理自願離職,法院認為,這些言論已足證公司決策受懷孕因素影響,構成差別待遇。

公司則辯稱,徐女因工作表現不佳、頻繁遲到及請假,才在試用期內決定終止聘用,與懷孕無關,但法院認為,公司未提出完整教育訓練與改善輔導紀錄,也未能證明資遣與懷孕無涉,尤其主管得知懷孕後短短數日內即啟動資遣程序,時間點高度密接,難以排除歧視因素。

法院強調,即使員工仍在試用期,雇主也不得因懷孕而差別對待,認定台中市政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30萬元,並要求公布公司名稱、限期改善等裁定並無違法,駁回公司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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