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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鉅額發票且追不回怎辦? 國稅局:1年內限3次改正免罰鍰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9年03月06日10:10 •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逢甲商圈日前一名賣章魚燒的工讀生,不慎錯開一張9萬餘元的發票,擔心須負擔巨額稅金。由於錯開鉅額發票的事情時不時就會上新聞,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能追回發票,店家可作廢重開發票。如果追不回錯誤發票,只要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1年內未滿3次,可免予處罰。不過若是超過3次,營業人就得負擔新台幣1500元~1.5萬元的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發票已交付個人買受人,但不知其身分或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該怎麼辦呢?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情形,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

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該張發票「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惟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會超過1.5萬元。

國稅局補充說明,個人買受人取具誤登錯誤金額之發票,倘該發票中獎,尚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中獎人兌領獎金之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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