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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將廠商停權遭訴請國賠 更一審改判免賠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3月25日08:4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台鐵局辦理嘉義某橋改建工程,廠商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約半年,台鐵局以履約延誤對廠商停權1年。廠商訴請國賠,一、二審判獲賠遭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改判免賠。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請求國家賠償,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本件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公務員於執行公權力時,既無故意或過失,廠商乙正營造請求國家賠償,並無理由。

更一審說明,台鐵公務員是以最後確定版本的施工網狀圖推算,及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監造報告,認定進度落後且履約延誤,已審酌當時客觀資料,並非恣意判斷,主觀上難認具有故意或過失。

此外,乙正營造雖然主張有追加臨時支撐工程等因素影響工期,然其於契約終止後,已明確表示拒絕復工,也未提出工期展延申請。在此情形下,台鐵公務員無從辦理追加工程核定或展延工期,因此難以認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另一方面,台鐵於作成原處分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駁回乙正營造的申訴後,將乙正營造的名稱及延誤履約期限的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通知停權等執行公權力行為,屬於法定程序的踐行,此階段並無任意裁量的餘地,台鐵公務員主觀上也沒有故意或過失。

全案緣於,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與乙正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初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由乙正營造承攬嘉義市番仔溝橋改建工程;台鐵以工程進度至105年2月29日止落後達58.56%,乙正營造未能履行承攬義務,於105年3月初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終止契約,將乙正營造的名稱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正營造遭列為拒絕往來對象,停權一年。

乙正營造不服停權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鐵指示自104年5月5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停工的情由,均為可歸責於被告,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

北高行另認定,實際工程進度未如台鐵所稱嚴重落後,原停權處分與事實不符,判決台鐵原處分違法。因無上訴,107年12月已確定。

乙正營造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請求因停權期間無法承攬公共工程所生營業損失與相關費用。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鐵局賠2290萬餘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判賠617萬多元,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編輯:張銘坤)1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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