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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存摺借給別人會怎樣: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刑責與帳戶限制

moneybar

更新於 10月11日11:11 • 發布於 10月11日11:11 • 謝銘元(艾克斯)

「公司要幫你設定薪資轉帳,先把存摺和提款卡寄過來。」「貸款要先跑一段金流,帳戶借我們用兩個禮拜。」這類請求聽起來像手續,答應之後的代價,現在已經寫進洗錢防制法。就算對方事後真的沒拿帳戶去騙人,光是交出去這個動作,本身就可能被處罰。

法條怎麼寫:交出去就違法,除非有正當理由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把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或是向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例外只有三種:符合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的信賴關係,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這套規定最早以第15條之2的條號,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法後移到第22條。法務部在113年3月說明,設計目的是處理過去無法用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定罪的交付帳戶行為,當時已有超過1萬2千人被告誡。

第一次通常是告誡,但有三種情況直接是刑事案件

違反第1項的人,由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超過五年再犯,也一樣是告誡。

有下列任一情形,就會進入刑事程序,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約定或收取了對價,也就是「出租」或「賣」帳戶
  • 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 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換句話說,「借朋友一下、沒拿錢」和「一天給你兩千元租金」在法律上是兩種重量。

被告誡之後:五年內的金融生活

告誡不是只有一張紙。依法務部訂定的「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限制自告誡當天起算五年;期間內再犯,從原期滿隔天重新再算五年。主要內容是:

  • 每個帳戶的晶片金融卡在實體或網路ATM,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各1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併入計算。
  • 不能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也不能把帳戶綁定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平台。
  • 臨櫃提款、轉帳、匯款時,銀行可以要求說明交易的合理性,說不清楚可以拒絕。
  • 電子支付帳戶每月代收代付付款上限3萬元,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
  • 在虛擬資產服務業者的帳號會被暫停、結清後關閉,也不能開新帳號。

繳水電瓦斯費、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不受上述限制。法條也要求警政與社福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告誡時若知道當事人需要社會救助,要轉介協助。

帳戶真的被拿去收贓款:另一層凍結

如果借出去的帳戶已經被詐騙集團用來收被害人的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會通報銀行把它列為「警示帳戶」。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警示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暫停,匯進來的錢直接退回;同一人名下其他帳戶也會變成「衍生管制帳戶」,提款卡、網路轉帳、電子支付功能都停用。

刑事警察局的解除警示申請書填寫說明寫得很清楚:帳戶是因為「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等原因交給別人而被警示的,不能用一般商業糾紛的方式申請解除,要等案件裁判確定,包括不起訴、判決或緩起訴等結果出爐並取得文件後,才能辦理。

這些話術要直接拒絕

刑事警察局整理的假求職手法包括:以設定薪資轉帳為名,騙取求職者的帳戶與密碼;以出國高薪打工為餌,面試時直接帶人到銀行開戶、設定約定轉帳和網路銀行;或用簽約出借帳戶、每日給報酬的方式取得帳戶。警方也提醒,合法公司不會用私人帳號發訊息徵才,個人帳戶與網路銀行帳密都不可交給陌生人。

把這幾個要求記起來:寄提款卡、給密碼、幫忙開新戶、設定約定轉帳、「讓帳戶有金流」。只要出現其中一個,就該停下來。遇到求職時被要求交出帳戶的情境,可以對照這份求職被要求提供存摺與網銀的應對步驟;如果已經把帳戶交出去了,先看出借帳戶後該怎麼處理,並儘快聯絡銀行與撥打165。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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